年終獎分期發放雙方不愉快
獎金對於員工來說是一種物質獎勵。如果員工的績效優良,工作成績突出,為企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就應該給予獎勵,一來是對員工努力上的承認,二來激勵員工繼續努力工作,實現更佳的工作表現。年終獎在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發放形式,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紅包”外,有的`是股票分紅,有的是“雙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獎金。但是,企業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考慮的並不簡單,有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獎勵員工們在一年當中所付出的勞動,但也有一些企業發放年終獎的時候是不得已而為之。開開心心過大年,員工所期待的是過年帶筆錢回家。事實上很多企業也都是這樣做的。不過某些企業並不如此,因為擔心員工領取完獎金後,義無返顧地離職。他們把年終獎的發放推遲到年後跳槽高峰期後,有的甚至到半年後的6、7月。如此,無論何時,員工總會有半年的年終獎卡在公司手中。當然,他們不會如此直白地把自己的顧忌告訴員工,諸多借口被搬上臺面:財務結算、應收賬款、工作週期等。“讓我一次愛個夠”,L公司的銷售人員小張卻堵著火,按銷售業績,他原可拿到5萬元年終獎,這幾乎是他全年收入的一半。經理卻很負責任地告訴他,5萬元獎金將分6個月支付,並轉達老闆的仁義,考慮到年終,本次將發1萬元。餘下4萬元分5個月支付。當然這是帶有條件的,如果中途小張離職,將被視為放棄此後的獎金所得。如果公司和員工相對穩定,並且雙方自願選擇多次發放的形式,以增加員工的實際所得,否則儘量不要採用多次發放的方式。故意拖泥帶水,結果雙方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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