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2017年年終獎是否發放問題分析總結以及建議方案
年終獎到底該不該發?公司效益不好,是不是就可以取消年終獎?從人力資源角度看來,不管公司效益好還是不好,年終獎的形式都應該保留,但是發放的獎勵形式和獎勵金額可根據公司的盈利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一、問題分析:
1.“20xx年導致公司業績差的原因除了公司自身的經營原因外,有經濟大環境影響,也有行業不景氣造成的低迷。
2.從勞動法方面分析:發放年終獎是公司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並無要求公司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年終獎的計算以及發放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公司可以不發,可以根據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目前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合同無約定,公司也無相關規章制度)
3.但是,從公司發展方面分析:
3.1對公司來說,發放年終獎不僅是對員工一年努力工作的承認,對為公司作出的貢獻給予獎勵;同時也是為了激勵員工繼續為公司努力工作,當然也是留住人才的砝碼之一。
3.2對於員工來說辛勤工作了一年,總算到了收穫的時候,自然希望能獲得一份年終獎勵,這也是公司對自己全年工作的認可。
3.3針對當前形勢,年終獎不止是用來獎勵員工在上年度的貢獻,更是用來激勵員工下一年度工作的。為鼓舞員工士氣,增強企業凝聚力,激勵員工再創佳績,從鼓舞員工士氣的角度講,公司也應當發放一定額度的獎勵。業績不好可以在年終獎金的額度上降低,但不應完全取消;可以在方式上更人性化一些,更講究一些創意和關懷,這樣員工既能感受到公司的關懷,也能夠理解公司的苦衷。”
二、年終獎怎麼發?建議方案:
2.1發放形式:紅包型。
2.2 發放時機:最好2月底進行發放(員工離職的高峰期),或組織員工大會現場發放,可達到激勵效果。越是及時的獎勵其激勵效果越顯著。因為目光要放長遠,推遲發放年終獎防止員工跳槽,是比較短視,不睿智。因為遲發年終獎不僅防止不了真正想跳槽的員工,而且會在情感上傷害原本不打算跳槽的`員工。
2.3發放原則:公平性。
“公平感,能讓員工對企業產生信任,是吸引和保留人力資本並激勵人力資本的最重要的因素,在年終獎的問題上也不例外。”年終獎的不公平感,會導致員工消極的態度與行為。例如抱怨、遲到、早退、離職等。
2.4發放範圍:20xx年12月31日截止在冊的合同制正式員工。(臨時工清潔員除外)
2.5發放標準:
1、以20xx年12月31日截止,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為基準,入職不到一年的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足月計算;
2、建議發放比例為 50%-80% 。
三、年終獎發放計算方法:(四捨五入法則,不保留小數位)
員工年終獎=員工基本工資(A)*年終獎發放比例B/年度總月份(12)*員工當年就職月份(入職滿1年的按照100%發放,入職不到一年的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足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