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理解體檢報告
在當下這個社會中,報告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報告中涉及到專業性術語要解釋清楚。其實寫報告並沒有想象中那麼難,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準確理解體檢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為深入貫徹依法行政、依法治招、進一步擴大高等學校招生自主權,明確高等學校在招生體檢方面的責任、深化高等學校招生管理體制改革,體現對所有考生權益的保護,對殘疾考生的關愛和以人為本的理念。去年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身體狀況的要求與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不同的是:
(1)進一步放寬對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錄取要求。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等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外,對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錄取時一般應不受限制。
(2)對原體檢標準規定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進行了調整。明確了由於所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學業的.錄取受限專業;對患有不影響專業學習的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後對在該專業領域內就業可能有影響的,提出不宜就讀專業的指導性建議,考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報專業。
(3)由於視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學校可限定部分專業不予錄取。
(4)對肢體殘疾、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高等學校應對入學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複查後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指導意見》只作為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時對其身體健康狀況要求的指導性意見。高等學校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教育部要求高等學校制定的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但不得以不具備辦學條件或不符合培養要求為由,拒收確能進行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考生,補充規定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請考生在填報志願前注意查詢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