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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制度

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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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務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所的財務管理,保障業務的順利開展,根據司法局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建立健全會計制度,並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財務部門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認真做好財務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所按照單立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餘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並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條 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都應經合作律師會議稽核。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七條 本所會計根據司法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

第八條 本所以公曆年為會計記帳年度。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會計核算應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曆起止時間確定。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九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本所收取外匯時,應當摺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匯金額和摺合率。外匯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並按規定程式繳存銀行。

第十條 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專案完整,後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十一條 會計記錄必須清晰並便於理解、檢查和利用。

第十二條 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於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不得提前和延後。

第十三條 會計應按司法局規定的會計原則記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記帳。

第十四條 會計應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並送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本所應管好用好資金,一切財務收支,均應列收列支。

第十六條 本所要遵循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的銀行帳戶不準出借、出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十七條 本所每日現金節餘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頂庫。應當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現金。

第四章 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實行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本所業務收入按下列比例劃分各項資金:

(一)收入總額的 %上繳市司法局;

(二)收入總額的 %交納律師協會會費;

(三)收入總額 %為企業基金,主要用於業務辦公費用、裝置購置費用和集體福利等;

(四)收入總額 %用於本所人員的個人工資、福利支出,具體比例見本所《效益浮動工資實施辦法》;

(五)收入總額 %用於固定資產的增長;

(六)收入總額 %作為積累金。

第二十條 本所的兼職和特邀律師的全部收入亦按有關規定的比例劃分;人員的酬金標準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規定支付;剩餘的部分納入本所積累金和企業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所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並使用統一的收費收據,不準私自收取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所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本著精打細算的原則節約使用。各項費用的開支範圍及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或允許單位自行規定的,按本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費用管理就根據國家許可的範圍並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儘量將費用指標分解落實到個人。

第二十四條 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12個月,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本所業務發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費用在管理費用中單獨列支。

第二十六條 本所開辦費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少於六個月。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上兩個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所對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並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九條 本所各項固定資產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七章 財務檢查與責任

第三十條 財會人員要對本所的財務狀況及成果進行定期分析,著重於合法合規、控制費用、增收節支方面,並向合作律師會議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 合作律師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人員也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

第三十二條 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管理費、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並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後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違章者應予以解職或辭退。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四條 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並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 清算費用應優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規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配。清算後出現的虧損,亦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未規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師會議負責修改、補充,報市司法局備案。

本制度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從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