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1
為了規範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設定財務科,負責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財務科職能為: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各項財審法律、法規、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負責單位財務監督和管理。
3、編制財務預算,加強核算管理,準確反映、分析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4、做好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好會計核算、財務報表編制和分析工作,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加強監督管理,做好單位資產的核查工作。
二、財務工作的原則與要求
1、採取借貸記賬法,以收付實現製為記賬基礎。
2、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4、財務人員應按月及時根據賬簿記錄、編制財務報表,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並報送相關部門。
5、財務人員應逐月複核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款、賬證、賬表相互符合,並且字跡清楚、賬面整潔、日清月結。
6、財務工作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帳錢分離,出納會計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7、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科負責人監交。
三、現金管理制度
1、嚴格按現金支出範圍使用現金。本單位採用定額備用金制度,用於日常零星開支。出納人員及業務部門指定專人可領用5000至10000元的備用金。
2、單位職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款的,應填寫《現金借款單》,經科室負責人證明、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到財務科辦理借款。
四、費用支出制度
1、辦公經費的支出,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註明使用用途,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後,財務科方可辦理付款。
2、財務科對發票、憑證、票據手續不完備、有塗改現象,人民幣大小寫不正確、不相符、不按規定填寫、貼上的報銷單據有權拒絕受理。發票開具日期至報銷日期超過兩個月的,會計人員應要求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五、工程支出制度
1、工程支出需結合工程實際進度,按工程合同資金支付條款中規定的付款比列支付工程進度款。
2、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工程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合同原件,竣工結算的工程最後一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審計報告原件。
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單價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納入公司固定資產核算。
2、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入賬,不提折舊。
3、固定資產要做到有賬、有卡,賬實相符。財務科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與管理,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
4、固定資產採購完畢後,採買人需將完整發票連同採購單交財務科入賬。
5、財務科應定期會同辦公室進行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全面清點實物,核對賬卡,標籤是否相符,並對盤點情況做書面記錄,簽字確認存檔。
七、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凡是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本、會計報表、會計檔案和其他有儲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2、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稽核、記賬、主管),並由裝訂人員在封底、封面貼上處加蓋騎縫名章。整理裝訂後的會計檔案必須建立登記薄,指定專人保管。
3、調閱會計檔案要嚴格履行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閱,經主管財務領導批准;外單位人員調閱時,要持有正式介紹信,並註明調閱的內容,經主管財務領導批准,填寫《會計檔案調閱登記表》後才能調閱;調閱時由本單位會計人員陪同,只能調閱內容有關的資料,不能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拆卷,需要抄錄和複製的要由主管財務領導批准。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的保管期為15年,會計決算報表和重要會計資料應永久保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八、本制度由本單位財務科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財務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由縣會計中心統一負責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六條: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七條:單位財務預算是指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單位特點、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縣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九條:單位參考以前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根據財務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根據單位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編制預算內、外資金和經營服務性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單位財務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單位根據年度單位計劃,提出財務預算建議數,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單位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財務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的,單位透過報請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局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收入是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三條: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上級補助資金支出,即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髮生的支出。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從上級主管部門和縣級財政取得的有指定專案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規定使用,並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相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報表;專案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開發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章: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經營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的結餘(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餘),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財務監督工作:
(一)加強對原始憑證的稽核和監督工作;
(二)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工作;
(三)加強對單位財務預算、收支計劃、業務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局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做好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的重點是:事業單位依法設帳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情況;預算編制、執行情況;收支管理的規範、合法情況;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定期對事業單位財務工作進行檢查,並提出整改意見。事業單位應根據加強財務監督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整改。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調帳。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的分類按國家的統一標準設定。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採購由縣政府採購中心統一採購。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開發區固定資產管理小組鑑定,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准後核銷。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三十二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計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三條: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以及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准或者備案。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由開發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三十四條: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事業單位清算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併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劃轉撤併的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稽核並報開發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二)撤消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准處理。
(三)合併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准處理。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二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佔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局務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一律按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