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證據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是我們目前常常在生活中會遇到的事故之一,交通事故很有可能是小碰撞也可能導致當事人死亡,那麼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證據材料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吧。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哪些專案
一般賠償以下專案:
(一)醫療費(急救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實報實銷。
(二)誤工費指的是為處理交通事故所用的誤工費。
(三)護理費指的是受害者在搶救期間需要護理而支出的護理費用。
(四)交通費指為處理交通事故而支付的交通費用。
(五)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以常州或江蘇地區為例),一級傷殘計算公式是:20552元、年×20年=411040元
2、農村戶口:8004元、年×20年=160080元
(六)被扶養人生活費《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七)其他直接財產損失:如手機、電動腳踏車、衣服等物品。
(八)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情況在常州地區最高不超過5萬元。
(九)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上述賠償專案並不包含特殊案件的所有賠償專案,計算方法亦會隨具體案件的情況不同而有所改變,並且各個地區的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具體以當地為準。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證據材料
1、死者的戶口本和身份證,能證明死者的年齡。如果死者在六十週歲以下,則死亡賠償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齡在六十歲基礎上多一年則在年份上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則按照五年計算。
2、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入標準。
3、死者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入的標準。另外還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經常居住地的證明,如戶口,房產證等等
賠償權利人可以比較兩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選擇高的作為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因為如果當事人主張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而採納四者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則需要證明後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則不需要出具第三項證據。關於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由當地的統計部門公佈。
如果大家在實際生活中遇到了有關於交通事故死亡需要賠償的問題,小編在這裡建議大家還是找尋專業的律師幫助自己,歡迎大家委託我們網站為你們找尋你們當地的專業處理交通事故方面的專業律師幫助你們。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要求賠償時主要需蒐集哪些證據?
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核心,在交通事故賠償中尤為重要,收集相關證據,可以很大程度減少受害者的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現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在交通事故中索賠需蒐集的證據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助益。
1、 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所製作的文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它能夠證明事故發生時間、相對方是誰,還能夠影響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多少法律責任。
2、 醫療費。醫療費包括住院費、醫藥費和治療費等。證明醫療費用的證據主要有:住院費收據、住院費用明細單、醫療費收據、病歷(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
3、誤工費。誤工費是指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為治療、傷殘鑑定、處理交通事故等原因無法工作而導致的收入減少。證明誤工費的證據主要有:工作單位的誤工證明、誤工人員的工資單、醫院出據的休假證明、誤工人員的工資如果超過稅務部門規定的納稅起點,還應提供完稅證明。工作單位開據的誤工證明應當寫明以下內容:受害人的工資收入,耽誤工作的時間,扣發的具體數額以及扣發哪些錢。
4、護理費。護理費是由於交通事故中受傷的人員由於無法自理必須護理而支付給護理人員的工資或者誤工費用。護理費的證據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診斷證明;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或者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向護理人員支付工資的證明;如果是家屬護理的,按照家屬的誤工費提供證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診斷證明應當註明護理的時間和護理人數。
5、交通費。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必要的車船費。交通費的證據就是交通票據。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證據主要是住院費收據。
7、營養費的證據主要是醫療機構開出的診斷證明,應在診斷證明中註明加強營養。
8、殘疾賠償金的證據包括:傷殘評定結論;傷殘評定費收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關統計資料。
9、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證據包括:縣級以上醫院對傷者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國產普及型器具的價格標準;配置機構出具的更換週期和維護費用的證明。
10、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證據包括:家庭情況證明;被撫養人的戶籍證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關統計資料。
11、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證據有:死亡證明;死者戶籍證明以及相關的統計資料。
12、財產損失的證據,主要是修車發票或者價格部門的鑑定結論。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提供上述證據,否則,所主張的賠償費用難以得到支援。
交通事故索賠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情形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那麼在交通事故索賠時需要的證據有哪些?本文主要透過一篇案例闡述了交通事故索賠的證據資料,詳情請看下文。
【律師說案】
2003年7月16時20分許,孟某駕車沿市共青團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興村附近時,騎腳踏車的任某誤入機動車道,被撞倒受傷,在醫院治療50天后出院。
經交警部門認定,任某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事後任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孟某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55833.40元。
在法庭審理中任某提出司機孟某是酒後駕車對此次事故也應負一定的責任,而不應該由自己負全部責任,並出具了當時交警對孟某的酒精測試紀錄。法院經過審查查明雖然受害人任某違反了交通規則存在過錯,但司機孟某酒後駕車也違反了交通規則同樣存在過錯,因此沒有采用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書中關於任某負全部責任的責任認定,對於任某提出的殘疾賠償金賠償請求,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不予支援,法院最後判決孟某賠償任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 97877.50元。
【以案說法】
在我國法官審理案件所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很多人對這句話的理解存在一個誤區,認為“事實”就是指案件當時實際上真正發生的客觀情況,其實這是不準確的,因為世界上根本沒有“時光機器”,任何人都不能使過去事實重演一遍,我們所能做的就是儘量蒐集案件當時發生的各種證據,用這些證據最大限度的去證明當時發生的情況,也就是說“以事實為根據”一中的“事實”僅僅是指能夠用證據證明的“事實”而不一定就是當時真正發生的事實。例如:朋友確實向你借了一大筆錢,而其他的人都不知道;你也沒有他的欠條和其他證據證明他借過你的錢,如果你的朋友不承認借過你的錢而賴賬的話,從法律上來講你是要不回你自己的錢的,也就是說在法院審理時因為你沒有任何證據,會認定你們之間根本不存在借貸關係的事實,你就必須承擔敗訴的風險然你確實借了錢給他。我們經常說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就是這個道理。 那麼什麼是證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民事證據的7種形式: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在打交通官司中最常見的證據有以下幾種:1.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無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及責任無法認定六種。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位置至關重要,它影響到交通事故法律責任的承擔如: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2.傷殘鑑定書。傷殘鑑定是指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釋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把傷殘劃分為十個等級,從十級傷殘到一級傷殘依次加重,一級傷殘最為嚴重。傷殘鑑定是民事賠償的重要依據之一,尤其是在要求對方支付殘疾賠償金時,更是必不可少的證據。否則,將由於沒有相應證據的支援而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 3.當事人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種費用的票證和單據。這些費用的單證是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必不可少的證據,也是法院支援自己賠償請求的依據,否則當事人如果沒有相關證據支援而漫天要價,結果只會白白多交一部分訴訟費、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 4.除了以上幾種重要的證據外,訴訟中常見的證據還有車損物損證明,誤工證明,受害人死亡的還要有死亡證明以及受害人被扶養人情況證明等一系列訴訟證據,只有把各種證據都蒐集起來才能夠最大限度地證明自己的主張,從而獲得最大限度的賠償。
本案中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任某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該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比較重要的證據之一,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全部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做出不同於責任認定書載明的責任分擔比例的判決。也就是說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於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做出判決,而不僅是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
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據當事人任某出具的當時交警對孟某的酒精測試紀錄證明司機孟某酒後駕車的事實,認為司機孟某也存在過錯,沒有采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是正確的。本案中任某提供的證據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另外根據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規定,機動車一方應當全額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由於任某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及時申請做傷殘鑑定,在法庭審理時無法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提出的傷殘賠償金的合理性,因此任某的傷殘賠償金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只能就此項賠償另案起訴。這也從側面反映出證據在打官司中的重要作用,正所謂在法庭上沒有證據就寸步難行!
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在訴訟中最重要的就是支撐訴訟請求的證據,沒有證據,你的請求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需要的證據有哪些?詳情請看小編整理。
一、醫療費證據
1、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鑑定書;
3、醫療終結後,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當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鑑定意見;
4、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二、誤工費證據
1、誤工日期證明。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鑑定確定的休治時間但評定傷殘等級的,評定傷殘之日前一天為誤工日期。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
3、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三、護理費證據
1、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證明;
2、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護工的勞務報酬予以賠償。
四、交通費證據
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須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證據
1、搶救或住院治療期間的天數證明;
2、賠償標準按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證明。
六、營養費證據
醫療機構的意見。
七、殘疾賠償金證據
傷殘評定書。
八、喪葬費證據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
(一)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二)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三)街道或鄉(鎮)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係證明。
十、死亡賠償金證據
1、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
2、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戶口、身份證明及街道、鄉鎮政府的證明。
十一、住宿費證據
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等必須在外地住宿的,應有住宿的發票。
十二、財產損失
直接損失: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財物損失清單;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物價部門的評估單;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爛黴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有原物的照片,估價證明及鑑定結論。
間接損失證據:每天營運收入的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停運時間的證明,主要是修復出廠時的證明;行駛線路等證明。
“套牌車”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賠?
什麼是“套牌車”?套牌車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賠?本文對什麼是套牌車以及套牌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賠償作了詳細闡述,詳情請看下文。
隨著汽車行業的高速發展,目前我國人均汽車保有量增長很快,一線城市汽車保有量接近20輛/百人。汽車的增長帶來了“套牌車”的大量增長,這給社會的穩定帶來了很多不安全的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有關“套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糾紛增長很快,人民法院對套牌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處理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裁判不一。其原因是有關套牌車責任處理的司法解釋而遲遲未出臺。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了套牌車情形下的主體責任。至此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套牌車法律責任和賠償主體,這是立法的一大進步。
一、套牌車的概念及危害
所謂套牌車就是沒有按照正常法律程式到交管部門領取牌證,而是透過仿製、拼接等技術手段製造與別人的車輛同樣車牌,甚至包括他人的行駛證也一併複製的機動車。套牌車的出現,存在以下幾點危害。
1、破壞了正常的稅收徵管秩序,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
2、破壞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加大了交通部門的管理難度。
3、侵害了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給受害人索賠帶來很大的難度,擴大了其索賠的風險。
二、我國套牌車損害賠償的現狀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在處理套牌車損害賠償糾紛時,主要是在《民法通則》及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中尋找有關法律依據,主要的法律條文也就是有關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規定,而這些規定原則性很強,對於法律條文的理解、責任的劃分、法律的適用等有關問題,那更是智者見智,仁者見仁,沒有統一的說法。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裁判標準也不統一,導致結果也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出臺後,有關套牌車的規定漸浮出水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規定禁止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第96條對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等行為的行政責任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在民事責任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機動車既包括機動車的駕駛人,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能包括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套牌車情形下,將責任主體確定為所有人或管理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自此,套牌車情形下的主體責任正式得到了確立,人們在處理套牌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時,終於真正意義上有法可依了。
三、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責任確定
如何確定套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首先要弄清被套牌人對套牌人套牌的態度。(一)如果被套牌人對套牌行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這種情況下,如果套牌車已投保交強險的,則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再由套牌人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人認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後,其他損失由套牌人全部賠償,這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也不符合立法精神,也違反侵權法的歸責原則。如果套牌車沒有投保交強險,則應由套牌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限額部分,再按套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大小劃分賠償責任。(二)如果被套牌人同意套牌,在按照上述賠償原則確定後,被套牌人對套牌人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四、如何理解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
1、關於“同意”的範疇。司法實踐中,同意套牌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明確表示同意。即以肯定的態度表示同意套牌人套牌。比如張三和李四是好朋友,張三的車套掛李四的車牌,張三將套牌行為告訴了李四,李四明確表示同意。二是明知他人套牌自己名下的機動車號牌不反對。比如蔣某套趙某的車牌並告知了趙某,趙某沒有反對也沒明確表示同意,對套牌行為聽之任之。上述兩種情況,都是同意他人套牌自己的行為。
2、關於“同意”套牌的舉證責任問題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被侵權人就主張的“同意”套牌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考慮到被侵權人與套牌車司機、車主及被套牌車主素不相識,不清楚套牌車主與被套牌車主是否存在朋友、親屬或其他利益關係,要找到同意套牌的證據確實很難。在被侵權人窮盡舉證手段仍不能查明時,應允許其依法申請人民院收集證據。
至於基於親人、同學、同事之間的情誼行為而同意對其機動車進行的無償套牌,特別是在被套牌人自始至終都對套牌行為持既不反對也不表示同意的模糊態度時,讓被侵權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套牌人對套牌已經同意實屬困難。因此從對受害人的權益保護、被套牌人疏於防範以及以私法手段實現公法禁止套牌行為的目的出發,人民法院在認定情誼情形下的同意時,不應使原告的證明標準過高、證明責任過重。一般而言,只要被侵權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套牌機動車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套牌行為實施人的真實身份而未及時採取救濟措施即可。這裡是否及時採取救濟措施應把握兩點:一是及時一般應限定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前;二是採取救濟措施一般應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反映情況為判斷標準,而不能簡單以曾向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提出反對意見作為依據。
五、結語
國家儘快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責任主體、證明責任等問題進行更加細化的規定,使該條款具有可操作性。同時建議公安交管部門在遇到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主動對套牌車及被套牌車相關情況進行詳細調查,其中包括被套牌車主是否同意套牌問題,如果調查發現被套牌車主同意套牌,應在交通責任認定書中註明。這樣,該條款才會真正地發揮其作用。
交通事故訴訟中需要哪些證據?
訴訟是最後的解決方式。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損害賠償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在公安部門的組織下進行調節,實在是不行,就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了,那麼交通事故訴訟中需要哪些證據?小編為你解答。
交通事故訴訟證據彙總
一、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證據
1、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鑑定書。
3、治療終結後,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當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鑑定意見。
4、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二、誤工日期證明
1 、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鑑定確定的休治時間。但評定傷殘等級的,評定傷殘之日前為誤工日期。
2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徵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3 、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傷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4 、當事人還應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等項證明。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證據
1、搶救或住院治療期間的天數證明。
2、賠償標準按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證明。
四、護理費證據
1、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證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使用護理人員的意見;
3、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
4、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予以賠償。
五、傷殘評定賠償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根據地方規定,如《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根據傷殘評定等級1級傷殘給予100%的生活補助費;十級傷殘給予10%的生活補助費,相鄰兩級賠償比例差為10%,多處傷殘的,確定殘疾生活補助費賠償比例時,以評定的最高傷殘等級賠償比例為基數,其他傷殘1-5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賠償比例4%,6-10級的每增加一處賠償比例2%,增加的賠償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最高賠償比例不得超過100%。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六、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書。
2、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3、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
七、殘疾需要配置含更換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證據
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需要配置含更換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配置國產普及型器具標準計算。殘具包括假肢或手搖三輪車。輪椅。助聽器。柺杖。盲杖等器具以補償喪失的功能。需要配備假肢的,考慮更新所需費用,未滿16歲的以十次為限;未滿50週歲的,以七次為限,50週歲以上的,以四次為限,結案時一次給付。其標準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國產普及型器具的標準確定。
殘疾器具是為了補償殘疾的功能及彌補喪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其目的是為了使用是殘疾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賠償殘疾用具時應注意,一是部分殘疾用具還是殘疾代用器官(如假眼,假髮,假肢等)應全額賠償。
賠償殘疾用具費應有殘具購置發票,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國產普及型的證明 及事故傷殘評定書。
八、生活費證據
1、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上一年度標準。
2、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
3、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戶口、身份證明及街道、鄉鎮政府的證明。
4、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被撫養人予以正確認定勞動能力,應限於因受年齡或身體、精神的限制而無法從事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是指十六歲以下或由醫院證明長期生病和殘者等無經濟來源的人。即自己不能養活自己的人,且必須是死者生前的撫養人,對雖然無勞動能力,,但有其經濟來源的人,也不應賠償死者生前被撫養人生活費。
5、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喪失了生活來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後出生的子女,也應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6、對超過16週歲繼續在全日制學校上學的學生,憑學校證明應撫養到畢業。
7、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撫養人的全部生活費
8、在事故發生後至賠償前被撫養人死亡的,不應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但應給予適當的補償。
9、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事故殘疾者是指傷殘等級為1----5級殘疾者,6----10級的殘疾者不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10、關於必要生活費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對不滿16週歲的人撫養到16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計算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被撫養人70週歲以上的撫養費至少五年。對其他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
1、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2、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在校學生學校的證明;
4、街道或鄉(鎮)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係證明。
十、交通費證據
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須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
特殊需要乘坐計程車、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二等艙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
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等必須在外地住宿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及住宿的發票。
十一、財產直接損失費證據
1、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
2、財物損失清單。
3、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物價部門的評估單。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爛黴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有原物的照片,估價證明及鑑定結論。
十二、間接損失費證據
1、每天營運收入的證明。
2、機動車行駛證。
3、停運時間的證明。主要是修復出廠時的證明。
4、行駛線路等證明。
十三、證明身份的證據
1、法定代理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部門的戶籍關係證明。
2、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3、個體業戶: 身份證及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