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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期與試用期有啥區別

見習期與試用期有啥區別

南南的話:近來有不少應屆大學生打電話來諮詢:有的應聘單位規定在籤正式合同前先要有三個月、半年甚至一年不等的見習期,他們感到很不理解。這些大學生想知道,現在還可以有見習期嗎?見習期和試用期有什麼區別?在見習期期間離職,會有什麼後果?在本期,南南想為大學生們詳細解釋一下這些問題。

什麼是見習期?

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因此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見習期和試用期有什麼區別?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見習期制並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這樣就出現了有些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即作為正式員工。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並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覆函的形式規定“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由於法律法規對見習期內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見習期與現行的勞動合同制確實有不相適應之處。不少有識之士已經提出,見習期制應儘早明確廢除。

在廢除見習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係,仍然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結束後的見習期內,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關於見習期的規定執行。

見習期期間可以離職嗎?

如果員工在見習期內辭職,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由於這類糾紛從性質上說仍是基於勞動關係的存續與否而產生的,因此雙方可以按照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式處理爭議。

董先生:我與單位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其中三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滿後,單位以“非典”期間效益不好,不調整工資並且要延長試用期,請問我該怎麼辦?

南南: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調整你的工資是錯誤的。延長試用期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如果協商不成,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需要提醒的是,國家對試用期期限有明確規定,滿一年又不滿三年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你應當據理力爭或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錢先生:我在一家物業公司工作,受聘於這家公司一個專案的發展商。發展商與我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從今年8月1日起到這個專案結束為止。請問,勞動合同是否有這樣的期限?這樣的合同是否有效?

南南: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屬於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範圍,遵循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協商一致,既可以約定有固定期限,也可以約定沒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這樣的合同一經雙方確認,即為有效。

白女士:我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建立勞務關係的合同,不久被介紹到某外企公司工作。以往每年都是中介公司在合同將到期前通知我續簽合同的。今年6月份,這家外企公司倒閉,並且拖欠我兩個月的工資。現在中介公司又以外企公司倒閉為由,通知要與我解除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南南:《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25條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使用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你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除另有約定外,合同不應以外企倒閉而解除。如果中介公司單方面要解除合同,應給予你經濟補償。外企公司欠你兩個月的工資,中介公司應當出面催討,如果催討沒有結果,中介公司必須代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