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期和試用期有何區別?
問:我在某研究所工作,在我與所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見習期為一年,見習期滿不合格者,用人單位可解除合同,請問合同裡所說得見習期和試用期有何區別?
答:見習期制度適用於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報到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
試用期是勞動法中的概念,由於我國勞動法一般只適用於企業及其職工,所以,畢業以後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應屆畢業生,一般只有見習期,不存在試用期;畢業後去企業單位工作的應屆畢業生,有的'不僅有見習期,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還要遵守有關試用期的約定。也有的企業僅有試用期,不存在見習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