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期與試用期區別是什麼?
我是一名2012年畢業的大學生,2012年7月進入一家單位。我現在屬於見習期間,拿的也是見習工資。但我現在也處於試用期,這二者有什麼區別嗎?
答: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因此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見習期制並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這樣就出現了有些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即作為正式員工。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並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
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覆函的形式規定“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係,仍然按照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結束後的見習期內,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關於見習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