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委託書
被委託人如果沒有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被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在許多事務中都可能會用到委託書,還是對委託書一籌莫展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委託書,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委託書1
協議相關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甲方 系xxx妻子 系xxx父親 系xxx母親 系xxx兒子
乙方 系xxx車駕駛員
丙方 系xxx車所有人
一.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地點:
二. 事故概況: 年 月 日中午,xxx駕駛xxxx與xxxx在xxxx發生交通事故,xxx送xx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 協議條款:
甲乙丙三方在自願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xx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的見證下, 經協商一致,就事故賠償事項協議如下:
1. 乙方和丙方一次性賠償甲方各種人身損害賠償專案以及財產損失專案等費用共計xx萬元(小寫:xx元)整,其中包括已預付人民幣xx萬元和剩餘款項xx萬元。
2. 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賠償款項,認同xx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所作的事故責任認定,承諾不再要求乙方、丙方任何形式的費用和承擔其他任何責任,並保證不再要求司法部門追究乙、丙方的任何責任。甲方保證配合乙、丙方向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說明情況,出具相關檔案或證明。
3. 甲方要積極配合乙方、丙方進行事故保險理賠事宜。
4. 本協議簽訂後拾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賠償金xx萬元,剩餘款項xx萬元,待丙方與保險公司理賠工作結束後拾個工作日內全部付清。
5. 丙方支付上述款項時甲方應出具收據。
6. 甲方到場簽字人(或委託人)保證有全權代理權。
7.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和乙、丙方各執一份,xx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留存一份,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拓展知識: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標準是怎樣的
1、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交通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就診、轉診、購費、購輔助殘具、參加喪葬)
3、住宿費
外地就醫、配置殘疾輔助器具、傷殘、死亡親屬參加交通事故處理、辦理喪葬事宜等費用
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40元/天)
4、醫療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5、誤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護理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7、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極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住院天數(40元/天): 廣西20xx年標準為40元每人每天
8、營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9、鑑定費
(1)、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傷殘鑑定是在治療終止後根據當事人康復後身體狀況進行評定進行的。
(2)、傷殘鑑定的等級主要依據是交警指定鑑定醫院的檢驗報告,康復後情況你沒說,不好給你意見。
我參與的工傷鑑定基本都是這樣處理的。
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評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即醫療終結後15日以後的申請為無效申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 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製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裡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10、殘疾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
11、殘疾輔助器具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響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12、喪葬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3、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因此,被撫養人生活費這部分不另外計算。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委託書2
甲方,系XXX妻子,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乙方,系XXX車駕駛員,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丙方,系XXX車所有人,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一)事故發生時間:XXXX年XX月XX日;地點:
(二)事故概況:XXXX年XX月XX日中午,XXX駕駛XXXX與XXXX在XXXX發生交通事故,XXX送XX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協議條款:
甲乙丙三方在自願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XX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的見證下,經協商一致,就事故賠償事項協議如下:
1、乙方和丙方一次性賠償甲方各種人身損害賠償專案以及財產損失專案等費用共計XX萬元(小寫:XX元)整,其中包括已預付人民幣XX萬元和剩餘款項XX萬元。
2、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賠償款項,認同XX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所作的事故責任認定,承諾不再要求乙方、丙方任何形式的費用和承擔其他任何責任,並保證不再要求司法部門追究乙、丙方的任何責任。甲方保證配合乙、丙方向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說明情況,出具相關檔案或證明。
3、甲方要積極配合乙方、丙方進行事故保險理賠事宜。
4、本協議簽訂後拾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賠償金XX萬元,剩餘款項XX萬元,待丙方與保險公司理賠工作結束後拾個工作日內全部付清。
5、丙方支付上述款項時甲方應出具收據。
6、甲方到場簽字人(或委託人)保證有全權代理權。
7、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和乙、丙方各執一份,XX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留存一份,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