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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關於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範離職操作流程,維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3.主要職責

3.1

人事行政部負責員工離職面談、離職的審批與離職手續的辦理。

3.2 各部門行政助理負責監辦部門內交接工作。

4.制度內容

4.1 辭職

4.1.1 正式員工應提前三十日向上級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辭職原因;試用期內員工提前三天向上級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辭職原因。

4.1.2主管與員工溝通,瞭解離職原因,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部門主管/經理簽署意見後(如有辭職報告可附後),交人事行政部。

4.1.3人事行政部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後,瞭解離職原因簽署批准意見。

4.1.4員工的辭職申請均需按照審批許可權批准簽字後交人事行政部確認備案。

4.1.5 透過審批後,人事行政部通知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

4.2 辭退

4.2.1 辭退正式員工須由該員工上級主管提前三十日以上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辭退原因(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經部門主管/經理批准後交人事行政部。

4.2.2 人事行政部須核實辭退原因是否屬實,簽署審批意見。

4.2.3員工的辭退申請均需按照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簽字後交由人事行政部確認備案。

4.2.4透過審批後,主管告知員工辭退理由和離職時間,安排員工按公司相關規定辦理離職。

4.3 離職手續

4.3.1 離職人員在本部門工作移交完畢後,憑部門主管/經理及部門助理簽字的《離職交接清單》至相關部門移交工作、物品。各部門接待交接的人員應認真檢查相關記錄,確保離職人員各項款項、物品及工作移交清楚、完畢。

4.3.2離職人員將完成的《離職交接清單》交至人事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人事行政部發放離職證明,辦理養老保險等停止或轉移手續,在一個月內,因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日期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負責諮詢、辦理等相關事項。

4.3.3離職人員的薪資,應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結算。離職薪資發放日期為公司發薪日期,不可提前發放。

4.4 離職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併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進行賠償。對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4.4.1員工違反《保密承諾書》和《競業限制協議》等有關規定的。

4.4.2轉正後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不滿三十天且未經部門主管/經理批准擅自離職的,或試用期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不滿三天且未經部門主管/經理批准擅自離職的。

4.4.3員工未完成交接手續即離開公司的。

4.4.4員工拒不歸還重要工作資料、鑰匙及其他重要物品。

4.4.5其他一切有損公司形象與利益的行為。

5.相關記錄表單:

SU-ZH-008-01員工離職申請表

SU-ZH-008-02員工離職交接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