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別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根據《合同法》規定,其中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半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7)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可撤銷合同,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第一,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而且是確定的絕對的無效,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不過是不確定的有效。
第二、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當然無效,任何人都可作出意思表示來主張或認定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要成為確定的無效,必須是有權人作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無效合同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均有權主張,同時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理時有權依法認定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主張的主體只能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申請撤銷,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沒有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申請是不能主動撤銷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說明該合同的決定權主要在於該合同的當事人。
第三,無效合同因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可撤銷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可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