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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介紹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介紹

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具有醫學上限制結婚的疾病尚未治癒的,以上幾種情況都是無效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透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

因脅迫而結婚的,屬於可撤銷的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被脅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其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見,無效的婚姻被宣告無效後與可撤銷的婚姻被撤銷後後果一樣,當事人之間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的財產協商不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是對子女仍然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但是,兩者在性質上是截然不同的。對於提起的程式、提起的主體、以及時效上是具有明顯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