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後果有哪些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那麼,合同無效有哪些情形呢?合同無效有哪些後果呢?小編整理了本文,解析了無效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後果,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無效合同的情形
(一)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五、正確適用強制性規定,穩妥認定民商事合同效力
15、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係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衝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物件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型別。如果強制性規範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型別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於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徵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律師解析:根據前述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共秩序的合同以及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合同。而違反法律和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於如何認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依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就應當認定為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律師解析:合同被認定無效後,雙方當事人需相互返還從對方取得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同時,因為合同無效導致合同一方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在此,律師建議,為避免合同無效承擔賠償責任,在與對方頂立合同的時候,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約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由誰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上無效合同的情形及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的內容就是這些了,希望對您瞭解無效合同的知識有所幫助。另外,小編提醒大家,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疑問,可以向我們的專業線上律師進行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