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無效合同的後果是
當形式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關於合同無效形式後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此規定,我國法律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因無效合同造成的後果不同而不同:無效合同未履行,雙方也未因此遭受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形式民事責任;合同已經履行的',雙方應將依照合同從對方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對於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如屬一方過錯造成,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自己的損失並形式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2、過錯與損失承擔
過形式錯是指合同的無效有可歸因於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在合同成立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並不能完全由當事人所決定。對大多數合同來講,造成無效的原因都是可歸因於形式當事人的,如因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而造成的無效。但有時,合同也可因當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無效,如在合同訂立後,因國家法律對合同標的進行限形式制經營而造成的合同無效。只有當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合同無效,才能基於過錯由當事人承擔損失。
過形式錯不僅包括對於合同無效的過錯,還包括對因履行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的過錯,當事人不知合同無效而依合同為給付義務,並不一定會造成損失,如造成損失,依形式合同無效的原因由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責任的一方或雙方承擔損失。如果損失是由於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對交付的標的物使用不當造成損壞,則應由對該損失有直形式接責任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3、合同無效後的財產返還
對形式雙方已經依據合同為給付義務的無效合同,雙方應當將已經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這是原則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不適用這種規定的情況。如:合同對方當事人死形式亡、解散;合同標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還或標的滅失、毀損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這些情況下仍然要求返還,只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和破壞正常的交易秩形式序,有時在事實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標的的市場價格計價補償。
4、無效合同保證人的責任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因合同無效,保證人的保證合同屬於從合同,自應隨主合同無效,保證人依據合同所生的保證義務自然消滅,保證人是否應承擔責任,要看其對合同無效及損失的形成有無過錯。
(1)保證人明知合同無效而予以保證的,應承擔責任,其責任範圍,以被保證人所承擔之責任為限。
(2)保證人不知合同無效,如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是其被保證人的原則,那麼保證人仍須承擔責任;如其被保證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原因,保證人不承擔責任;如保證人在合同中已經宣告合同無效自己不承擔責任的,也不承擔責任。
5、無效合同的抵押
雙形式方為保證合同履行所簽訂的抵押權協議,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但是,如果抵押物由對方當事人佔有,對方當事人可以抵押物抵押自己的請求權,除非另一方能夠形式清償債權或者依照法律必須返還抵押物。如果抵押物沒有轉移,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債權只能行使請求權,而不能處分抵押物,也不能就抵押物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