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電子合同與普通合同存在很大的不同,其成立的要件也存在特殊性。電子合同的訂立具有異地性,因而對於電子合同的成立要件較難界定。我國合同法有規定:採用資料電文訂立的,視到達時間生效。小編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成立的要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第二款規定: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的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的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是經由一方的要約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傳統的做法,要約和承諾都是人工進行的,是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完全自動化、雙方利用計算機進行,根據預先編制的程式,透過因特網自動發出要約或表示承諾,而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在不同地點的計算機系統之間完成的,應如何判斷電子合同的承諾是否生效以及該合同是否因此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條款中做出詳細界定,為判定電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合同法賦予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簽訂電子合同,當事人之間使用計算機電子資料交換,合同主要條款也是透過計算機螢幕顯示,不存在任何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因此只能以電子數字簽名(加密)的形式,證明合同的成立。對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時已注意到這一客觀現實,採取了較為靈活的態度,按照該條款理解:即電子合同當事人雙方既可以直接使用電子簽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簽訂使用這種方法的確認書,使合同成立生效。間接地承認了電子簽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新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管轄權作了具體規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電子合同發出EC電訊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點使用計算機系統發出,如傳送人的營業地、傳送人擁有計算機的某一地點。如果採用發出生效原則,將使合同成立的地點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採用收到生效原則更為適宜,因為收到資訊的一方所在地點較為容易確定,可以依據傳統的判定方法對接收電文一方的有密切關係的營業地和經常居住地進行判定,提出關於訂立合同地點的法定證據。因此,該條款的規定為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明確合同的法律適用和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新合同法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合同、訂貨單、提單、確認書、轉運單、保險單、付款通知、有關票據等電子檔案即電子單證是在計算機內磁性介質中傳遞、儲存的電子資料,無法被人識讀,只能透過螢幕顯示或列印輸出檔案才能識讀,但這只是一種抄錄,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證據原件。因此,客觀地說執法部門在受理電子商務違法案件及電子合同糾紛案件時根本不可能取得作為書面證據的原件。
如何解決這一難題呢?我國新合同法既然已經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也將可讀形式的電子證據歸為採納證據中的視聽資料類,就說明了我國採納電子證據是有法律基礎的,只要經過國家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電子資料交換(EDI)服務中心的認證和防火牆的技術處理,辨別真偽後,電子單證計算機記錄也就是電子證據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來認定事實、定性處理。
上文詳細介紹了電子合同成立的要件、電子簽名的合法性、電子合同管轄權、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等多方面的內容,希望對您在簽訂電子合同過程中,提供幫助。需要注意,電子合同畢竟是比較新穎的合同形式,發展還不夠普遍,簽訂的時候更加需要當事人仔細和事先的詳細瞭解。電子合同的糾紛問題等,可以找我們專業的律師為您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