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應用有哪些
合同保全主要的目的也就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同保全又具體分為了代位權和撤銷權,那麼合同保全的應用有哪些呢?這是對於合同保全要了解的必要內容。下面,就由小編就合同保全的應用有哪些來為大家做具體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您進一步瞭解合同保全的相關內容。
(一)把握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1.合法性。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即債權人與之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的債權。同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也必須是合法的債權。如果因為、買賣婚姻違法行為形成債務,或因違法合同被認定無效、合同被撤銷、已過訴訟時效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2.因果性。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要件。合同法解釋第13條規定:“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總之,只要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是因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導致的,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3.期限性。即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這是行使代位權的時間界限。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兩個債權均已到期,即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和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貨幣性。依照合同法解釋的精神,人們理解債務人怠於行使的到期債權並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限於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這主要是因為非金錢給付內容的權利行使代位權對於債權的保障意義不大並且程式複雜,也有過多幹預債務人權利的嫌疑。
上述四點被有的學者稱為代位權行使的積極要件。同時,代位權行使的消極要件則是指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因為這些權利往往是與債務人的人格權、身份權相關的債權,同債務人的生活密切相聯絡,不可分離,故對這些債權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合同法解釋第12條規定了基於扶養、撫養、贍養、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人身傷害賠償、安置費等權利,這些都不屬於代位權的標的。對此,在審判實踐中應該引起人們的重視。
(二)撤銷權的行使要件
1.客觀要件;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處分財產的行為主要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抵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財產等。當債務人採取上述不正當或非法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務人事實上的資不抵債,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2.主觀要件;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為時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