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以員工離職工作未完成為由扣減工資?
某公司員工A離職,但是用人單位以他曾經經手的事物未處理完畢為由,要求個人承擔費用進行彌補,否則不給辦理離職手續。1,此單位做法是否合法?02,如果不合法,個人應如何處理?
1、單位做法不合法。在員工依法提出離職的'情況下,公司有義務為員工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員工經手的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要求員工承擔費用進行彌補則於法無據。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對工離職的工作交接有特殊約定,員工未依法辦理工作交接造成損失的,公司可透過法律途徑要求員工賠償。員工在尚有經手工作的情況下,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做好工作交接,將經手工作提前做好移交、註明待辦事項,以免給公司造成損失。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離職,並保留固定證據。在公司不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並要求公司賠償未及時辦理離職手續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