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如何的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大家都享受到了很多的物質回報,但是對於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這樣的問題到底應該怎樣去解決呢?那麼面對這些法律問題怎麼辦呢?以下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有關“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如果你以為只要失業就可以領取失業金那就太單純了,根據規定,失業人員要同時具備一些條件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同時,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還要注意期限與標準。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費失業保險的`年限核定,每滿一年可領取2個月,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是按照失業人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不滿1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0%;滿10年不滿2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5%;20年以上的,平均繳費基數×50%。核定後的待遇需在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準範圍內,目前最高不得超過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於975元/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金額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一般按照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