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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

關於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

導語: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透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以下是小編整理關於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以供參考。

辦理失業保險條件:

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和國家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以下簡稱單位和職工),應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單位繳2%個人繳1%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專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單位,按照單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計算工資總額。

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或者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據介紹,按照宜賓市實際情況,失業保險金應不少於最低工資的70%,以翠屏區的最低工資計算,失業保險金為:最低工資550元×70%=385元。失業保險待遇為失業保險+門診費 (失業保險金385元×10%)=385元+39元=424元。

享受失業保險金情形

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的;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單位解聘、辭退、除名或開除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並不是所有參加了失業保險的職工都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如果職工本人自願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以及辭職、自動離職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自願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按照國家或省的.有關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的;被判刑監禁或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則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如果失業人員有重新就業;應徵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監禁或者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為其介紹的工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則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一般按照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省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銀行按月領取。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如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形式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10%發給門診醫療補助金。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患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應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出院後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稽核,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的70%給予住院醫療補助金,但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總和。住院期間停發門診醫療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