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後被要求返還工資
各位朋友你們好,像你們請教個關於勞動爭議方面問題。我是天津人,03年8月1日在天津豐田簽訂勞動合同,今年7月31日合同到期我本人不想續簽。在7月分我的班長讓我歇年假一共19天,今天我去豐田辦理離職手續得知那19天年假不算,要扣我19天工資。我對這個問題標示反對,不想退回。班長已經批准了我的休假,為什麼上級駁回了?看到我不想續簽合同了就不批准了?我有權利歇年假的。還有就是如果這19天他們算事假那肯定是要扣錢的,如果他們算曠工,我一個月內19天曠工他們應該辭掉我,我6月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正式籤合同要到7月20號左右,在這之前我已經歇年假了,他們不批就應該算我礦工,到20號左右已經超過7天可以辭掉我了),這樣我是否算我先因曠工被辭掉的還是算我先提出自己不續簽合同離職的'?如果因曠工被辭退,是否算失業人員,我能否得到5年工齡的5個月的工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