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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同後知懷孕可否續簽勞動合同

終止合同後知懷孕可否續簽勞動合同

申訴人:王某,女,29歲。

被訴人:某機關通訊服務中心。

案 由:終止合同。

案情簡介:王某在某機關通訊服務中心工作已有8年,2002年12月30日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某機關通訊服務中心便與王某終止了勞動合同。2003 年元月14日,王某覺得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身體,經醫院診斷,已懷孕一個多月,王某要求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續簽勞動合同,理由是在合同期限內懷孕,不能 終止勞動合同。但單位認為,已經與你終止了勞動合同,懷孕是在終止合同後發現的`,懷不懷孕跟單位沒有關係。2003年3月11日王某以女工在孕期內不得終 止合同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三期”滿為止。

處理結果:經調解,某通訊服務中心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三期”滿為止,王某撤訴。

【評析】

這是一起雙方終止勞動合同後,女工發現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懷孕,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工作中因生 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對女職工 在生產勞動過程的安全、健康及就業權利也有專門規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 34條的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 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本案蹊蹺之處在於,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決定作出時,王某未提出異議,雙方辦理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事後,王某聲稱,我雖然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才發現自己懷 孕,但醫院診斷我是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懷孕,故單位不能與其終止合同。從表面上看單位與王某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了,現在王某懷孕跟單位已沒有任何關係 了。但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女職工在孕期,單位不能以已經終止勞動合同為理由,而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儘管王某被終止合同時,沒有發現自己懷孕,但只要 事後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懷孕時間是在合同期限內,單位不同意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單位接受調解,糾正錯誤是明智的。

事實再次提醒人們:女職工“三期”權益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