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如何解決?
案情簡介:我於98年8月份在陝西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當保安,可至今公司未與我簽訂正式工或臨時工勞動合同;我也沒有享受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福利待遇,甚至無雙休日。我經多次與公司交涉,均被告知公司不與保安簽訂勞動合同,也無雙休日。請問,鑑於以上情況我該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另外,《勞動法》還規定了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所以,勞動者所在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剝奪勞動者休息的權利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和《關於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覆函》第四條規定精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並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並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勞動監察機構應依據《勞動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查處。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您與用人單位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您有權要求公司與您簽定勞動合同,並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如果公司拒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您可將與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提交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並可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如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向人民法提起民事訴訟。另外,對於公司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您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由勞動監察機構對此進行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