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一次補償應如何納稅
國有企業為了減員增效,對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對其給予一次性補償收入,針對這部分收入如何交納個人所得稅,近日有不少人進行諮詢,有關部門做出如下解釋:
根據國家政策,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徵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規定。我省免徵標準統一按1.9萬元執行。超過該標準的部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允許在計稅時據實予以扣除。以上扣除專案按解除勞動合同後實際應繳納的年限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具體的計算方法為: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超過免徵標準部分減去允許扣除專案後的餘額,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商數為個人的月工資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月納稅額,再乘以工作年限數便為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摘自《石家莊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