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被辭退,可否得到經濟賠償金?
本人於3月30日進入某公司任職,試用期為一個月。而4月14日被告知職位暫時不需要,如果有需要的話再另行通知,並要求籤寫離職表。後諮詢12333客服說,該公司屬於職位不存在為由辭退可提出申訴並賠償經濟損失費。15日本人與公司總經理進行協調未果,並且對方開始又以“本人工作不適應、表現不佳、遲到”為由拒絕賠償。急需求問,公司先以職位不需要辭退,後又以“工作不適應、表現不佳、遲到”為由拒絕賠償,到底經濟賠償金可否成立,如果成立,面對公司的.辨口之詞的態度,是不是需要什麼詳細證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