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如何約定?
麻煩請教下各位,請給予可操作性的建議:我剛得到一傢俬營股份制公司做董事會秘書的offer,該公司提出因為這個崗位的重要性需要到行政部做行政秘書實習半年,作為溝通磨合期,而作為行政部秘書的試用期是2個月。之前詢問他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崗位名稱是什麼,他們HR說是行政部秘書,於是我拒絕了他們的邀請,崗位的不確定我無法接受這個工作,後來HR打了2次電話來解釋,並不是讓我轉崗,行政部也沒有秘書這個編制,他們讓我實習的行政部秘書崗位是因為我的實習需要而增加的,是臨時性的。同時也和他們副總溝通了,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為董事會秘書的'崗位,但是目前的待遇仍然是行政部秘書的待遇,需要待實習考核期過後正式任命為董事會秘書方能調整工資待遇。
我想請問一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如何正確約定我的崗位為董事會秘書,而現在的薪資待遇是實習崗位行政部秘書的待遇,不是董事會秘書的薪資待遇,正式任命董事會秘書時應根據任命崗位在原有薪資基礎進行相應調整。在合同上應該如何明確,在哪部分明確比較好?請幫忙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