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10個月後自願離職索要補償金,勞動仲裁說不
案情簡介小鵬1986年出生,去年2月到嘉善一家鑄造公司工作,工種是車床操作。到了去年4月8日,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約定基本工資為1200元,加班工資以1200元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算。到了去年12月13日,小鵬無緣無故不去公司上班了。3天后,他以對公司環境和崗位不適為由,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後來他發現,當月工資被扣掉3177.2元。公司解釋扣的是房租、水電、養老金、曠工和賠償款。辭職後的小鵬,向嘉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發基本工資和加班工資11322元和經濟補償金4039元。小鵬列舉了鑄造公司違法的具體事實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除只有1個月以外,每月都是隔月發上月工資,且加班工資和基本工資均未發足,差額共計11322元,應補發;以扣房租、水電、養老金、曠工、賠償之名,違法扣了他的.工資3177.2元,現應當支付;原告因被告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而辭工辭職,屬於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被告應當根據原告的10個月工齡,按原告應得工資平均每月標準,支付原告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4039元。鑄造公司則堅持認為,小鵬的訴訟請求於理無據,小鵬單方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完全是沒有理由的;二是,由於原告等人在短時間內突然提出辭職申請,對公司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作為被告鑄造公司方保留追訴權,且小鵬等人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制,是得到有關部門批准的。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嘉善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鵬每月基本工資為1200元,並根據舉證,其月工資均超出上述金額,故法院認為被告公司月基本工資已足額髮放,且月工資已包含加班工資,故小鵬訴請要求被告補發基本工資和加班工資缺乏依據。
小鵬以不適應公司環境和崗位為由向鑄造公司提出辭職,現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據此,駁回原告要求公司補發基本工資和加班工資,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法院同時認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鑄造公司以原告小鵬急辭工作給被告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剋扣小鵬工資缺乏依據,故小鵬要求鑄造公司支付被扣工資3177.2元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