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齡婚姻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
未達婚齡結婚的無效婚姻
[案情]
原告劉某生於1990年8月25日,被告廖某生於1985年11月2日。原告劉某與被告廖某系自由戀愛,雙方於2008年10月30日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民政部門將原告姜麗出生日期填寫為“1988年8月25日”,核發了結婚證。二人共同生活期間,於2009年4月2日生育一男孩。由於原、被告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鬧。原告劉某於2011年6月1日起訴要求與被告廖某離婚,孩子由被告廖某撫養。
[爭議]
該案中,原、被告的婚姻關係是否繫有效婚姻。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6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0條第4項的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其婚姻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原告劉某未到婚齡領取結婚證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原、被告的婚姻系無效婚姻。對於無效婚姻案件,不適用關於撤訴等的有關規定。
李科林律師:無效婚姻有哪些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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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無效婚姻有哪些型別?
玉林婚姻家庭律師李科林解答:1.包辦及買賣婚姻。就是違反婚姻自主原則的無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無效婚姻。
4.血親婚。就是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的無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未經治癒的無效婚姻。
6.未登記婚。就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未進行結婚登記,違反結婚程式的無效婚姻。
—玉林婚姻家庭律師李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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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機構:廣西梁軍律師事務所
專長領域:婚姻家庭 合同糾紛 交通事故 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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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科林律師從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司法實踐經驗,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秉承誠信、謹慎、勤勉、高效的執業理念,擅長民事、公司、勞動、保險、合同、金融、行政及傳統法律事務,專攻民商法及婚姻法。李科林律師密切注意發展變化著的中國法制環境,深刻理解中國的法律制度,探索並掌握解決各種衝突的法律技巧和手段,致力於中國社會的發展、進步和公平。深刻體會到新時代對執業律師的迫切要求,多年來,一直致力於改革法律服務方式,為客戶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務,為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將不再傳統地侷限於代理訴訟及非訴訟案件,同時包括為當事人提供全方位的諮詢。
李科林律師:虛報年齡的婚姻是無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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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婚姻家庭律師李科林解答:因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而虛報年齡騙取婚姻登記的,想要離婚時如果當事人依舊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那麼婚姻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無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是在想要離婚的時候當事人的年齡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了,那麼婚姻關係就屬於有效了,法院不會因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而宣告婚姻無效。
當然對於未到法定結婚年齡而虛報年齡結婚的,婚姻當事人的親屬發現情況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婚姻無效。同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向法院起訴申請婚姻無效時,就不能撤訴也不適用調解,法院必須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玉林婚姻家庭律師李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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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科林律師:懷他人之子騙取的婚姻登記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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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婚姻家庭律師李科林解答:懷著別人的小孩卻慌稱是當事人的孩子而要求當事人與之結婚的,這種情況下的婚姻登記應該是有效的。我國《婚姻法》並沒有規定透過欺騙手段讓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結婚的行為認定為無效婚姻,所以,懷著他人的小孩卻慌稱是當事人的孩子而要求當事人與之結婚的婚姻登記應該認定為有效的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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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科林律師:雙方均不到庭,婚姻無效案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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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婚姻家庭 家庭律師 廣西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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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婚姻家庭律師李科林解答: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原告不到庭的,應按撤訴處理。而對於婚姻無效案件的訴訟請求,是屬於不準撤訴的情形,不準撤訴同理也就不能按撤訴處理。而對於不能撤訴的案件,法院在傳喚原告後原告仍拒不到庭的,應缺席判決。因此,一方向法院訴求婚姻無效的案件,雙方當事人都未到庭的,法院在查明瞭事實,確認雙方之間具有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的基礎上,可以直接宣告婚姻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三十一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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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科林律師: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現在達到了該婚姻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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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婚姻家庭律師李科林解答: 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但現在達到了的,該婚姻從二人都達到法定婚齡時起有效。根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所以現在已達法定婚齡的,就不能再以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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