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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承擔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

誰來承擔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現象,也是易產生各種民事糾紛的來源。當醫療事故的責任從民事責任轉化為刑事責任時,法律對承擔責任的主體有什麼規定?即誰來承擔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刑事責任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它不僅可以剝奪犯罪人的'財產權和政治權,而且還可以限制和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於剝奪其生命。犯罪必須具備的四個構成要件之一是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對自己罪行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分自然人主體和法人主體兩種。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是一個腦力與體力、知識與經驗、情感於意志等諸因素相統一的有機體。法人是以自然人為基礎組成的人格化的社會有機整體,它有自身的構成要素和結構。法人作為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是法人這個有機整體的犯罪。除了人們熟悉的自然人犯罪,我國刑法還有法人刑事責任的規定,法人刑事責任的實現包括單罰制和雙罰制兩種基本形式。單罰制是指在法人實施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不處罰法人組織本身,只處罰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雙罰制是指在法人實施了犯罪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不僅處罰法人本身,而且處罰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因為法人與自然人在屬性上的差異,所以法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方法與自然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方法並不相同。法人只能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

《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為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因此,在醫療事故發生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為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