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和續訂程式
一、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 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 可備條款:
1、法定可備條款:
(1)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2、約定可備條款,即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件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程式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二)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三)續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鑑證機構進行鑑證,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