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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是指誰有權訂立勞動合同。具體地說.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兩個概念在一般意義上似乎比較明白,但在勞動立法上則有其特定的含義,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在我國,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稱為職工、工人和僱員。勞動法律關係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作為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下列條件:

1、年齡條件:《勞動法》規定,公民的最低就業年齡是16週歲,不滿16週歲不能就業,不能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法律關係。我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公民就業,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職業或工作,《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不應低於18週歲。如《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僱傭不滿18週歲的勞動者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但在某些特殊的行業則不受此限制,該類特殊行業國家有明文規定。

2、勞動能力條件:由於勞動者進行勞動只能由勞動者親自進行,因此要求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對於一些特定的行業,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必須滿足該行業的特殊要求,如患有傳染病的人不能從事餐飲業。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應當包括勞動者必須具備的行為自由。因為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還需要具有行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為去參加勞動。所以,被依法剝奪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勞動教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另外,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國籍沒有限制性規定,我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只要具備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條件.都可以成為我國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又稱用工單位,常常也被稱為企業主、資方、僱主、僱傭人等.我國在法律上被統一稱為用人單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對勞動者承擔有關義務者。

二、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等基本情況,並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判定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何時有效的重要依據。

2、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指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採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等。

4、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成果返還,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

5、勞動紀律。勞動紀律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是指除期限以外其他由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法律事實,這些事實一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自行消滅,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如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等,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以上必備條款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如試用期限、商業秘密的保護和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