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要求重籤勞動合同--兩版勞動合同的差異
整理了一下,比合同,有以下
1.於2010年5月1日之前入的同事,於相延合同的
因本次定合同的起止是2010-11-1止2013-10-31
於於2010年5月1日之前入的同事,原合同早已到期
2.公司的薪作方式更活,也就是,我可能面被一月工的,如果你想自,有可能要配上年已月份的年+效+牌裡剩的所有+一月工
原合同第四大(酬)第4定:乙方月薪於次月12日以前放(12是我手去的)
新合同第四大(酬)第4定:乙方月薪次月甲方定之日放.
份合同第十二大(方需要定的'其他事)明定:甲方根企正常管理需要,有制定薪金制度,效考核等制度
(注意,是依企正常管理需要,而不是法,也就是什麼候企需要了,就在Notes串,那些大老都核,薪放日期由之前的每月10日改每月28日,我就等著每月月底上月工的(南方很多公司都是每月28上月的工,因2月最短,2月的最後一天是2月28)而公司就多了幾千萬的流動資金)
3.新合同第十二大(方需要定的其他事)中多加入一,貌似因跳事件引起的跳公司之的定,人不是最重要的,至少大多數人是不會跳樓的,但前涉及絕大多數員工的切身利益,不知道誰會站出來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