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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異同及稅務處理探析論文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異同及稅務處理探析論文

當今時代背景下,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在企業中越來越普遍,這就導致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需要明確的界定,企業才能夠在繳納稅款的過程中明確繳納流轉稅的稅種,才能根據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和法規以及企業的自身經營行為,選擇一種科學有效的稅務處理方式進行稅收的籌劃工作,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保證企業更好地實現自身的經濟效益。但是,企業在實際的工作和經營中,經常將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互相混淆,導致企業出現重複納稅或者稅收負擔過重,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經濟效益。

一、闡述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

(1)混合銷售。

企業在經營各項經濟業務的過程中,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兩者之間存在著一種緊密相連的關係,且具有一定的從屬關係,這種行為被稱為混合銷售,其特點是由同一個納稅人進行銷售貨物,提供非應稅勞務,同時,從同一個購買方取得應收價款。

簡單來說,比如某餐館在徵稅範圍內從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在繳稅過程中繳納營業稅,但是,如果該餐館在其內部設立一個小型超市,這個超市主要的目的是為餐館顧客進行服務,這時,餐館和超市之間存在著一種從屬關係,這種經營方式就是混合銷售行為。另外,由於主要經營的是餐館,餐館繳納的稅款是營業稅,則判定為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

(2)兼營行為。

納稅人在整個生產和經營的活動當中,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就是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行為,需要對其營業額進行分別核算,以此對增值稅和營業稅進行分別徵收。如果沒有進行分別核算,這時需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核定,這種情況被稱為兼營行為。納稅人為了達到減稅甚至是免稅的目的,就要對其進行單獨核算。兼營行為的特點就是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勞務和貨物無直接聯絡或從屬關係。

例如,在某個大型商場當中,該商場內同時設有高檔餐廳、超市、服裝市場等,這時,顧客在該大型商場內的消費十分多樣,商場內的高檔餐廳、超市、服裝市場之間各自取得獨立的收入,沒有從屬關係,這種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在兼營行為下進行分別核算,應分別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二、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異同。

1、相同點。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相同點是,這兩種行為都涉及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

2、不同點。

(1)銷售行為存在不同。

混合銷售是指在同一個銷售行為中,既銷售貨物,同時又提供非應稅勞務,主要強調的是同一個銷售行為,而兼營行為主要是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中有兩種業務,分別是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

(2)購買者存在不同。

混合銷售在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中的購買方為同一個,而兼營行為中,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發生在不同的'購買者中,貨款由兩個以上的消費者承擔。

(3)徵稅存在不同。

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款,即增值稅或營業稅,而兼營行為中徵收兩種稅款。

3、特殊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

兩者分別在徵收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例如,特殊的兼營行為和特殊的混合銷售,納稅人在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之間進行兼營時,對營業額和銷售額進行分別核算,這時,納稅人根據營業額繳納營業稅,無需根據銷售額繳納營業稅,這種行為稱之為特殊的兼營行為。而特殊的混合銷售必須要將營業額和銷售額進行分別核算,並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和增值稅。

三、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1)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經營的業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就必須要對企業是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進行判斷,或者兩者分開核算和繳納,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企業是否銷售自然產物,如果企業銷售自然產物,並提供一定的勞務工作,這時應分別對銷售額和營業額進行核算;另一種是企業銷售非自然產物,這時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在分析企業性質和主營業務的基礎上,混合銷售行為一般包括從事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並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另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行為屬於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稅。

(2)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當中規定,如果企業經營業務屬於兼營行為,這就表明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專案,這時,需要對銷售額和營業額之間進行分別核算。如果沒有進行分別核算,則對其核定工作交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3)兩種行為的納稅籌劃。

在企業日常經營和工作中,往往會遇到一些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行為,加之企業中的經營範圍包含多個方面,如服務、銷售、製造和包裝等,相比於經營範圍較小的企業來說,增加了一定的稅收負擔,所以,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制定納稅方案,降低稅負,對企業的經營和發展來說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