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關於違約金中的時間計算問題,請教!
我在大連某外企工作,和公司的合同為3年(2005年8月1日 至 3008年7月31日)。違約金為15000 每年5000元
在合同中關於違約金的條款如下:
乙方(就是我本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對方交納違約金,違約金額為每年5000元(人民幣:伍千元整)。
現在我要辭職,按照公司的計算方式:
在公司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交納15000元的違約金
在公司工作時間多於1年少於2年的,交納10000元的違約金
在公司工作時間多於2年不滿3年的,交納5000元的.違約金
而我現在已經工作了1年零8個月,按照公司的計算方式,我需要交納10000元的違約金。我在想我們的違約金是否應該按照月來計算,而且公司這樣要求我們叫違約金是否合理?
在我們的合同上,僅僅就說了“違約金額為每年5000元”這麼一條,而沒有詳細的解釋,那麼我在公司工作不滿2年的時候,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應該如何呢?
另外,我們公司還有一批年限為一年的合同,他們的違約金都是按照月來計算的。
急盼回覆,謝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