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勞動合同終止日應該如何計算
我工作了5個月未簽定勞動合同。期間只發過兩個月的工資。5個月後單位領導電話通知,說我的工作到今天就結束了,可工資還是拖著不給。之後我還正常去單位,在單位該做什麼就做什麼。單位也給你分配任務,就這樣幹了10天,單位領導說我這是幫忙不算工作,後來炒了一架,我就不去單位了,但工資還未給。
到今天又過去20天了,他們也不說給工資,我準備去仲裁告他們,讓他們陪雙倍工資。但我不知道我的`工作結束日期應該定到那天。到現在他也沒有正式給我下達辭退通知。
我的工資應該要求到那天?比如申請事項上寫到:請求被申請方為申請方補交XXXX年XX月XX日到XXXX結束的社會保險。前面的日期可以確定但後面的就不好確定了。請大家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