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稅務

註冊稅務師執業總結

註冊稅務師執業總結範文

註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制訂工作規劃綱要

制訂註冊稅務師行業各項執業準則,建立執業準則體系是規範註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行為的重要基礎。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國家稅收、納稅人及注稅執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註冊稅務師執業質量,明確法律責任,控制執業風險,提高註冊稅務師行業公信力和競爭力。為健全完善執業準則體系建設,充分履行執業準則委員會職責,特制定本屆期內(2009-2012)工作規劃綱要。

一、總體目標:建立健全註冊稅務師執業準則體系

在確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和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秘書處關於制訂註冊稅務師執業準則職責分工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健全註冊稅務師行業執業準則體系。執業準則體系是指各項準則之間相互聯絡、相互獨立的有機構成整體。其內容包括業務執行的內涵、範圍和標準,操作程式及實施方法等,其根本目標是建立一套科學、系統、規範、實用的執業行為標準體系。

二、主要任務:科學規範的制訂各項註冊稅務師執業準則

制訂註冊稅務師行業執業準則遵循簡捷、實用、科學、規範的原則。體系框架具體分類為:涉稅鑑證類、涉稅服務類、質量控制類。每一類項下分為三層: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操作指南。框架體系的核心內容是分類目錄中執業準則概念和內涵的.邏輯關係(附表),具體分類方法體現在分類目錄的格局上,並根據準則制訂進度和調研結果安排調整。在制訂執業準則的過程中要認真研究和吸收同行業的先進經驗,借鑑符合國際慣例的工作方法,制訂體現中國註冊稅務師行業特色的執業規範標準。

1、涉稅鑑證類準則。由《註冊稅務師涉稅鑑證業務基本準則》作為統領檔案,按照基本準則規定的業務分類及鑑證程式物件的特點,制訂相應的納稅申報類鑑證、涉稅審批類鑑證和其他涉稅鑑證類具體準則及操作指南,包括: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鑑證業務準則、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鑑證業務準則、土地增值稅清算鑑證業務準則等。

2、涉稅服務類準則。由《註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作為統領檔案,用以規範註冊稅務師各項涉稅服務業務行為。按照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分類,制訂諮詢籌劃、代辦代理等服務業務具體準則及操作指南,具體專案待開展全國註冊稅務師業務調查後進一步明確劃分。

3、質量控制類準則。由《註冊稅務師執業質量控制基本準則》作為統領檔案,規範註冊稅務師執行各項業務中遵循的質量控制方法和程式,提高執業質量,明確法律責任,使執業質量控制管理工作制度化、標準化、程式化。

4、 統一準則制訂中的基本概念及文書格式標準。研究執業準則制訂中的基本概念,為註冊稅務師提供規範實用的工具書。制訂涉稅鑑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報告標準格式範本,推進工作底稿及報告文書的標準化程序。

5、逐步建立註冊稅務師執業業務管理系統,並按照執業準則的分類逐項建立子系統。蒐集近年來全國註冊稅務師行業,特別是稅務師事務所和業務骨幹的經驗,廣泛吸收基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積累下來的各種制度規定、表證單書。開發科學、實用、標準的應用軟體系統,將執業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及操作指南納入資訊化管理,與稅務機關銜接,與稅務師事務所對接,實現執業準則資訊化,為行業規範執業提供技術支援。

三、組織實施:建立執業準則長效工作機制

1、確立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與中稅協秘書處關於準則制訂的工作機制。透過總局納稅服務司與中稅協秘書處聯席會議確定:基本準則是行政機關對註冊稅務師執業的管理原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制訂併發布;基本準則中的《註冊稅務師執業質量控制基本準則》由中稅協協助總局起草,報審後由總局釋出;具體準則是執行具體業務的規範要求,由中稅協協助總局起草,報審後由總局釋出;操作指南作為具體業務準則的操作程式指引,按照相關具體準則的規定,由中稅協制訂並報總局備案,由中稅協釋出實施。中稅協秘書處與納稅服務司建立準則會簽制度,並定期透過聯席會議進行研究協商。

2、建立執業準則制訂的工作程式。根據執業準則委員會工作規劃綱要,在委員會工作會議上提交本年度工作計劃,透過委員會審議,由中稅協秘書處準則部落實具體工作後,報中稅協會長辦公會審定。同時建立執業準則專題組制度,每類準則確定一個專題組,下設起草小組,由組長單位負責按計劃完成,透過立項調研、座談討論,聽取意見,修改定稿等程式,由執業準則委員會審議並提交中稅協會長辦公會和總局審定後釋出實施。

3、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制訂執業準則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為確保執業準則符合稅收法律政策規定,規範稅務師事務所準確執業,要建立委員聯絡制度和部門協調製度,加強協會與總局有關業務部門的聯絡,廣泛聽取稅務事務所和注稅從業者意見,根據執業準則專題的需要,定期交流座談,以取得行政的支援。

四、培訓與評估:切實保證執業準則執行到位

系統開展執業準則培訓及教材編寫工作,為註冊稅務師理解運用準則提供及時的指導幫助。構建執業準則執行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執業準則的制定實施進行督導評價,檢驗和評估執業準則的執行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