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已辭職到2月2號到期,可是還有四天的年假沒有休
本人是2008年7月份進該公司的,五天的年假在1月7日才休了一天(7號和26號調班的.春節假),四天的年假工資是否要補發呢??!!最可惡的是主管又說公司現在規定辭職到期不發現金了要到和發工資的時打進帳戶!!難道什麼都可以是公司規定的嗎?這樣我不是到了2月2號拿不了工資還要回家白白等到2月20日再到銀行查帳是否打進工資(萬一沒有打進此不是又有麻煩)!!??請問這是什麼規定啊!法律允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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