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設勞務合同的籌劃方法介紹
在日常經濟生活中,個人會經常遇到提供勞務服務的機會,這時簽訂合同方式不同可能會帶來不同的效果,對個人的經濟收入也會有一定的影響,因而對合同的訂立方式進行必要的設計安排就具有相當的現實意義。一般而言,訂立合同時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考慮:
(1)合同上最好將費用開支的責任歸於企業一方,因為這樣可以減少個人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又不會增加企業額外負擔。
(2)如果可能的話,可以將一次勞務活動分為幾次去做,這樣就可以使每次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對較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實際適用的是三級超額累進稅率。
在這種情況下,相對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相對較低,這樣稅款加總以後,比合並繳納時的稅款數額要少。
(3)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條款說明稅款由誰支付,稅款支付方不同,最終得到的實際收益也會不一樣。
[案例1]
錢教授是北京燕華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的教師,對企業管理頗有研究,經常應全國各地企業的.邀請,到各地講課。
2002年5月,錢教授又與海南一家中外合資企業簽約,雙方約定由錢教授給該合資企業的經理層人士講課,講課時間是10天。關於講課的勞務報酬,雙方在合同書上這樣寫道:“甲方(企業)給乙方(錢教授)支付講課費5萬元人民幣,往返伙食費等一概由乙方自理。”
5月20日,錢教授按期到海南授課。
5月30日,該企業財務人員支付錢教授講課費,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萬元,實際支付講課費4萬元,其計算如下: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50000×(1-20%)×30%-2000=10000(元)
支付講課費=50000元-10000元=40000元
錢教授10天以來的開銷為:
往返飛機票3000元,住宿費5000元,伙食費1000元,其他費用開支1000元。
錢教授10天淨收入為30000元。
[籌劃思路]
返回北京後,一好友王新民來訪。王新民系一稅務專家,經常為專業和個人進行納稅籌劃。他們在閒聊中,錢教授提到了授課一事。在審閱錢教授的講課合同後,王新民指出:
如果對合同進行修改,便可以獲得更大收益。王新民建議將合同中的報酬條款改為“甲方向乙方支付講課費35000元,往返飛機票、住宿費、伙食費及應納稅款全部由甲方負責。”錢老師想了想,覺得很有道理。
[籌劃分析1] 本案例涉及到勞務報酬合同的設計技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勞務規定報酬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卻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一定要獲得收入的個人繳納,因而設計勞務報酬合同時,既可規定由支付報酬者繳納,也可以獲得報酬者繳納。張先生的建議便很巧妙地利用了這一點。
很多人在簽訂勞務報酬合同時只注意法律含義,卻往往忽略其稅收含義,因而自己多繳了稅款也不知道。從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獲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應繳稅款及各項費用開支後,實際所得卻遠遠下降。本案例中的錢老師便屬於這種情況。
[籌劃分析2] 王新民建議對合同進行修改,其道理如下:從企業方來說,企業的實際支出沒有變多,甚至還有可能有所減少。因為:
(1)對企業來說,提供住宿比較方便,伙食問題一般也容易解決,因而這方面的開支對企業來說可以比個人自理時省去不少,企業的負擔不會因此而加重多少。
(2)合同上規定上講課費少了,相應來說,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也就變少了。 因而雖然修改後的合同規定由企業繳納稅款,但實際來說可以由企業少付的講課費進行彌補。
(3)費用的分散及減少使得企業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業樂意接受。從錢老師這一方來說,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結果,而且由於該老師在外講課機會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筆,一年下來的總收益增加額則是非常可觀的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