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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及其適用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及其適用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什麼時候籤勞動合同,什麼時候又該籤勞務合同,從業者和企業都一定要清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則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司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之間的本質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範疇,而勞務合同是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是屬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2.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與法人,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一員;而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不存在這種隸屬關係。

4.勞動合同的一方即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福利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則沒有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5.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數量和質量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

單位短期僱用人員,該籤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單位僱用已有單位的員工,應與該人籤合同,還是與檔案所在單位籤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真正區別是什麼,合同期短就是勞務合同嗎,合同期長就是勞動合同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出:凡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籤勞動合同;職工有單位,屬於借調獲派遣至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籤一次性勞務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於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關係則由個人承擔。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籤勞務合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不在於時間的長短。我們再對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作如下區別:

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從適用的法律規範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據勞動部門的檢查,一些企業將勞動關係混充為勞務關係的屢見不鮮,勞務關係正成為一些企業非法用工的避風港。將勞動關係當作勞務關係的做法主要集中在臨時用工等方面,尤其是在勞動報酬低於最低工資,超時工作不支付加班費,不為職工支付社會保險金,職工在企業缺乏民主權利等四個方面特別嚴重。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和勞動力使用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勞務關係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民事關係。例如,某單位的10部電梯的維修包給某維修站,維修站派人常駐這家公司,他雖然在這家公司工作,但與公司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如上所講,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主要區別有: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的範疇,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這種隸屬關係。

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

因為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疇,所以簽訂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的限制,比如社會保險費可以不繳等等。

正是由於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之間的顯著差別,一些用人單位與明明是勞動關係的職工,簽訂的卻是勞務合同,以此逃避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以上二者之間區別歸納為一句話:勞務關係僅有報酬的問題,而勞動關係則還有身份的要素。用人單位與明明是勞動關係的職工,卻簽訂勞務合同,以逃避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雖有擴大的傾向,但法律的風險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