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制度對侵權法的衝擊論文
摘要: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責任保險制度的新興與壯大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我國的侵權法卻遭受到了巨大的衝擊。侵權法案件在近些年來一直呈現出下降的發展趨勢,這一現象引起了不少業內人士的熱議。本文將從責任保險制度的角度出發,透過對該制度特徵的簡單分析,更加合理的揭示出侵權法所面臨的危機。
關鍵詞:發展趨勢;侵權行為;保險;危機
侵權法的存在對於保障公民的權利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伴隨了社保制度的不斷完善,責任保險制度的迅速壯大,侵權法受到了強烈的衝擊,更有業內人士稱侵權法或被責任保險制度取代。筆者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探究,深入淺出的總結出責任保險制度的影響。
一、關於責任保險制度的要點
(一)責任保險制度之所以會給侵權法帶來如此帶的衝擊是與它自身存在的特徵所分不開的。責任保險與一般的保險制度不同。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標的物件上。常見的標的物件往往是人或物,而責任保險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出這是一種對責任的保險制度。而且這種責任與法律責任聯絡密切,往往擔保的是法律責任。這些法律責任也有一些合理性的限制,例如,被保險人如果對第三方造成傷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給予第三方規定的賠償,在這種狀況下被保險人若承擔的法律責任屬於民事類的,將不屬於保險範圍之內[1]。
(二)責任保險的特殊性表現在多個方面。其一,這類保險所涉及的人員比以往負責。通常的保險多得是被保險者和承保方之間的牽扯,而責任保險還會有第三方的存在。第三方是對於被保險者而言的。被保險者對第三方造成傷害,應負法律責任,如果符合了責任保險制度的標準,承保方就可以替被保險者承擔一定的賠償給予第三方。第三方的利益損失成為被保險者和承保者之間交易產生的必要條件。其二,責任保險雖然給侵權法帶來了衝擊,但是它自身受法律的影響更大。因為責任保險必須以法律規範為基準,根據法律制定出針對性的合理保險制度,所以責任保險制度依據是在法律的框架之中產生活動。對於賠償金額方面,更要依據法院判決書等進行評估,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產生交易行為。
二、侵權法的“危機說”
對於法律體系來說,責任保險制度在某一方面而言它填補了一些法律漏洞,甚至為民事糾紛法律減輕了一些壓力。從這一角度上看,這其實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然而,從侵權法的角度出發,這也側面反映出傳統的侵權法條例已經與現實社會的發展產生差距,實用性減弱,侵權法的存在意義也逐漸減弱。這就警醒了相關人員,應該考慮到侵權法未來的發展路途了。
(一)對於社會各界對侵權法產生“危機說”,筆者認為其實還沒到那種程度,相反,責任保險制度自身也存在各種缺陷,它並不能做到取代侵權法。從哲學的角度看,客觀事物不是相對靜止的,同理,侵權法在現階段暴露出了問題,同樣也會為了適應社會發展要求進行改變。傳統的侵權法為當時的社會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現在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社會發展狀況也越來越複雜,侵權法自然是不合時宜的.。責任保險制度的出現並且得到了迅速發展就是一個側面縮影,好比一面鏡子照出了侵權法目前存在的漏洞[2]。所以說並不是責任保險制度的出現給侵權法帶來了危機,而是這種制度讓我們看到了侵權法的漏洞,警醒我們應該為侵權法的發展謀求出路,針對現實發展需要,甚至可以參考責任保險制度的執行機制對侵權法進行改革。
(二)放眼其他各國的侵權法,一些發達國家的法律體系發展已經完備,他們的侵權法已經完成了傳統向現代的過渡,是一套活的法律體系。我國正處在社會發展前進的上升期,這一期間產生的社會問題也變得多樣化,侵權法正處在變革的重要時刻。針對上文提到了侵權法所存在的弊病,筆者認為其一,侵權法要改變損失賠償機制。從責任保險制就可以看出來,責任保險不同於侵權法,在損失賠償上不單單是受害者與加害者雙方,承保方出入其中,使受害方變成第三方。這樣一來,受害方與加害方之間的關係變得略微不同了。根據傳統的侵權法,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權利,那麼侵權者就要依據法律裁決結果對被侵權者實施賠償,兩者關係直接明瞭,非常簡潔。侵權者即使法律責任的承擔者,又是損失的賠償者。現在社保、責任保險等新事物的出現,讓侵權者的角色變得簡單化,社保、責任保險可以為侵權者承擔一定量的損失賠償。新侵權法也可以據此制定出新法條,豐富損失承擔的物件機制。
三、結語
現代化發展速度是飛快的,新事物、新現象的出現總是超越了法律等社會管理機制的更新速度。侵權法作為一套基礎性的法律它的存在意義也需要在自我更新中得到體現。社會保障制度警鐘式的出現,我們可以把它當作推進侵權法變革的契機,實現侵權法的自我調整。
[參考文獻]
[1]秦君宜.責任保險制度對現代侵權法發展的影響[J].經濟研究參考,2014(32).
[2]朱凱.侵權法上的懲罰性賠償[A].載土利明主編.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