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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法律

人身損害賠償法律

人身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長期以來,在立法上、實踐上以及理論上始終沒有加以很好解決的問題。 本文透過案例分析觀察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及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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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工傷保險條例與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選擇

【案情】20xx年3月,某市某區一學校準備召開一個外單位聯絡會議,安排學校各相關部門前往往各對口單位送發請柬、由於其中一部門沒有車,學校召開了辦公會,對於送請柬交通工具作了乘公交車、乘計程車或等待有車再去的規定。臨行前校長再三要求保證安全。而後傳來兩員工發生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已送往往醫院搶救,數小時後搶救無效死亡。據查先死亡者向其親戚借一輛摩托車,帶了另一員工,兩人同乘該摩托車,行至某彎道時摩托車駛出公路,跌落到4米深左右的山下。從死者的身上發現了請柬。

交警部門作現場勘察,發現事故發生時,道路對方無任何車輛,死者周圍也無任何一方行人、車輛,最後認定屬於無責任交通事故。區安全辦公室也到學校進行調查取證,最後認定為學校無責任安全事故。

【問題】面對這突發的員工死亡事故,學校經過研究,由於該兩名員工借摩托車一事學校沒有人知曉,也沒有發現兩員工乘摩托車做其他事情的情節,只能認為是因工死亡。問題是:該兩員工的'善後應依據什麼進行處理? 【分析】由於交通事故無對方責任人,故無法作為交通事故處理。按事業單位福利政策處理,親屬於獲得的撫卹比較後兩者比較低。由於在本案學校本身不存在侵權與過錯,不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不應適用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另外,按照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規定,即使工傷,學校有責任,也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而不能依據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重複賠償。

【處理】最後死者家屬接受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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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共同侵權規定的適用,抗訴再審糾正連帶賠償責任的錯誤判決

【案情】一工業園區,與一包裝材料廠簽訂了標準廠房租賃合同,將區內一標準廠房底層租賃給包裝材料廠進行生產使用,該包裝廠在此生產經營三年,三年內每年每季當地消防機關都要例行進行消防檢查,從未提出過任何問題。在此期間,一動力公司租用房廠房二層作存放曲軸等機械產品的庫房使用。另外工業園區也將自己子公司經銷的空調機存放在該廠房二層的另一區域內。1999年7月的一天,該地區臨時停電,包裝廠的工人停止生產後忘記關閉丁烷氣瓶,下午來電時,包裝廠工人合電閘時,突然發生爆炸,後形成火災。致使操作工人死亡,火災使二層存放的貨物燒燬或變形報廢。

事故發生後,經公安消防機關認定,事故系包裝廠管理不善,操作工人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爆炸火災,對於事故責任認定:包裝廠負直接責任,工業園區承擔間接責任。工業園區不服事故認定,向上級消防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級消防機關作了重新認定,對原認定事實及損失資料金額進行了修正,但消防責任認定沒有改變。工業園區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法院以消防責任認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口頭答覆不予受理。

20xx年動力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事故損失賠償的民事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工業園區對包裝廠的消防安全失察,認定工業園區與包裝廠構成共同侵權,對動力公司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工業園區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因火災損失太大近1500萬元(包括廠房),故向中級法院申請緩交上訴費,但未獲得批准,上訴期屆滿一審判決即生效,動力公司即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

附: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演變過程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關司法解釋、法律規範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主要特點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當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與相關法律規範的關係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參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