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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信託會計的規範研究

國內信託會計的規範研究

據調查,國內信託投資公司一般都是以《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為主要依據。除此之外,關於信託的核算並無統一的核算準則、制度、辦法,甚至沒有統一的會計科目及其說明和會計報表格式

信託會計規範形式的確定及原因

筆者認為,綜合考慮信託業務本身特點、我國制定規範的傳統思路以及各種方式本身資訊承載的特點等幾方面因素,應以制度為最終模式為宜。如此選擇出於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無論國內和國外,準則一般都針對具體的經濟事項,而不是特定的行業。針對經濟事項的準則對事務的會計描述範圍具有單一性,而信託會計理論具有整體性和系統性的特點,將其應用於實踐也應對信託的會計處理和報告有一個具有自身特點的系統性描述。

第二,制度與準則相比形式更靈活,內容更具體,針對當前信託會計亟需規範和指導的.情況,更具有價值。

第三,同類別相關制度性規定的制定併發布的形式,比如保險業、證券業等,皆以制度為其主要形式。信託是與以上幾個行業同為金融體系的支柱之一,出於統一性的考慮,應該以制度為規範制定形式。

信託會計規範制定具體模式的選擇

由於信託業與其他行業不同,其他行業的業務比較確定,制度規定的物件也較為明確。而信託由於其權利與制度安排上的靈活性,決定了其業務內容千差萬別,而且將來有無限的拓展空間。因此,其制度制定與其他行業也應有所區別。其制度制定的思路如下:

信託的會計制度可以在理論指導下,側重於各業務類別的核算和報告原則。由於其業務的複雜性以及對可能出現業務的不可知性,要想針對所有業務內容詳細制定核算和報告細則是不可能的。但是,對於同一類別的業務,是具有共性的,可以在適當分類的基礎上,對同一類別的業務處理原則做出明確規定。在這種原則指導下,針對具體業務根據不同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是可行的。另外,在這種基調下,對於具有共性的特殊業務,也可以具體做出明確規定。這兩方面相輔相成,將形成相對嚴密的信託會計制度體系。至於對新出現的業務形式,可以根據已制定的原則,以實施細則的形式具體指導實踐。

具體的形式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可根據業務的性質具體分為資金信託、資金權利信託、動產和不動產信託等幾個部分分別予以規範。

第二,在各個部分內部根據各自的特點分別設定會計科目,以一般性業務為著眼點,分別就確認、計量、報告的基本原則予以規定。

第三,針對各部分某項具體的特殊業務,闢出單獨條款予以特殊規定,但單獨條款不應獨立於以上幾個部分之外。

第四,在各部分中,基本業務與特殊業務應有明確的標誌,以利於制度使用者予以區分,避免誤將特殊處理當作一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