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的稅費籌劃文摘
企業除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和對外投資外,還可能利用暫時閒置的資金進行其他方面的投資,如股票投資、基金投資、國庫券投資、企業債券投資、金融債券投資和其他債券的投資等。
企業進行債券或股票投資的目的是利用暫時閒置的資金獲取比銀行存款利息高的收益。而由於有公開的證券市場,當企業需要現金時,企業可以隨時透過證券市場將持有的證券轉換為現金。在企業進行證券投資決策時,不僅需要考慮各種證券投資的收益率的高低和風險的大小,而且還應當考慮稅法對各種證券投資稅收的規定,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根據(財稅字[1995]第81號)檔案的規定,對企業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公債之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而購買除財政部發行的公債之外的其他債券獲得的利息及資本利得,包括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獲得的利息和資本利得應按規定納稅。
因此,企業在進行債券投資時,除考慮各種風險、能否隨時變現等因素外,還應對收益進行比較。例如,財政部發行的3年期公債年利率為3%,某支3年期金融債券的年利率為4%,由於國債利息收益免徵所得稅,所以,該金融債券的稅後收益率為4%×(1-33%)=2.68%,如果企業繳納所得稅,反不如國債的收益高,那麼投資金融債券不如投資國債。但是,如果該企業前幾年有待稅前彌補的虧損,且馬上要過稅前彌補期,那麼,由於取得的金融債券利息可首先用於稅前彌補虧損,則應投資於金融債券。
根據(財稅[2002]48)文的規定,從2001年7月1日起,國家決定在全國銀行問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逐步試行國債淨價交易。實行淨價交易後,國債的結算價格將由國債價格和應計利息兩部分組成。企業獲取的所得也相應的由資本利得和國債利息收入兩部分組成。從試行國債淨價交易之日起,納稅人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後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後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國債淨價交易成交後的交割單。假如,某企業購入了某種3年期國債10000元,年利息為3%,企業持有1年後,由於該種公債的市場轉讓價為每萬元公債賣出價10400元。國債淨價交易交割單中列明,利息300元,淨價10100元,資本利得100元,由於企業獲得的資本利得要繳所得稅,其實際稅後獲利率為[100×(1-33%)+300]/10000=3.67%,相當於投資於其他年利率或資本利得佔投資額的比率為5.48%的債券。
在進行債券投資決策時,還應將利息的支付因素考慮在內。因為有的債券是每年支付利息,而有的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時的利率,是名義利率,而每年支付利息的債券利率是實際利率。在進行決策時,應將二者換算為統一的利率進行比較。由於這個問題對我們討論的稅收籌劃的直接影響較間接,所以我們不再進行詳細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