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私募發展中的稅收
基金業協會表示,近幾年私募基金不斷髮展,但對於基金的核心檔案——基金合同一直缺少專業指引,特別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較為隨意,容易產生爭議。同時,私募基金行業魚龍混雜,部分機構借“私募”之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而投資者無法從合同文字層面進行甄別。為了能夠更好地防範和控制風險,保護投資人的權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為私募基金設定必要的指引。
據記者瞭解,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分為契約型、公司型和合夥型三種。根據目前的基金備案情況,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契約型為主,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合夥型為主。據此,基金業協會分別制定了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以及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1號指引適用於契約型基金,即未成立法律實體、透過契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2號指引適用於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由公司自行或者透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
3號指引適用於合夥型基金,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另外,基金業協會還就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的情況進行了特別說明:
第一,私募基金的備案不影響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契約型基金財產具有獨立性,要開立私募基金財產專門賬戶的`開立並進行管理;
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製作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相關風險的義務;
第四,管理人、託管人、投資者三方共同簽署基金合同;第五,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召開持有人大會,並設立日常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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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的種類
在中國投資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四種:
一是專門的獨立投資基金,擁有多元化的資金來源。
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投資基金。這兩種基金具有信託性質,他們的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大學和機構、富有的個人、保險公司等。有趣的是, 美國投資者偏好第一種獨立投資基金,認為他們的 投資決策更獨立,而第二種基金可能受母公司的干擾;而 歐洲投資者更喜歡第二種基金,認為這類基金因母公司的良好信譽和充足資本而更安全。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四是大型企業的投資基金,這種基金的投資服務於其集團的發展戰略和投資組合,資金來源於集團內部。
資金來源的不同會影響投資基金的結構和管理風格,這是因為不同的資金要求不同的投資目的和戰略,對風險的承受能力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