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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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表見代理_表見代理職能
表見代理簡介
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被代理人的過失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我國表見代理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有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其中,相對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以及代理人的抗辯權問題便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由於法律原因,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註意表見代理問題,對自己,他人及社會的利益負責。
表見代理職能
第一,表見代理體現著當事人無過錯條件下的選擇。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在這種情況下,相對人與代理人發生的法律行為的結果由本人承擔。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無過錯的,對這一點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是沒有爭議的。
第二,表見代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進一步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有的學者認為,表見代理是為了保障財產的動態安全,也有的學者認為表見代理既為了保障動態安全,也為了保障靜態安全。
第三,表見代理是效率重於公平的體現。從表見代理的規定來看,儘管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實際上並不代表本人。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為結果,而本人又無過錯的情況下,讓本人對代理人的行為後果負責,實質是對本人意志的一種強制。但是,另一方面,表見代理制度的建構,很大程度是因為在表見代理所設定的情況下,代理人的財產和信譽已不足以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善意無過錯相對人的權益就無法保護,財產權益勢必遭到損失。
因此,表見代理是在保護無過錯的本人權益還是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的兩難情況下所作出的艱難選擇。從兩者權益的法律價值來看,不保護本人的權益僅僅是一個民事主體的損失(有的情況下還不一定有損失,如由本人與相對人全面履行一個代理人和相對人簽訂的一個合同),而不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不僅僅是影響一個善意相對人的權益問題,將影響民事主體參與市場活動的信心、改變市場主體的數量、降低市場的活動、擾亂市場的秩序、降低市場經濟的效率。
表見代理特徵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於被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製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並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後者的利益關係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
相對人可以基於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結果。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