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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楚雄超生罰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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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章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對夫妻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並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屬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三)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退休人員的,減發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

(四)屬農業人口的,在落實節育措施前,不得享受扶貧優待。

未依法確立夫妻關係,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收養子女的,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違法生育的人員,生育費用及生育有關的醫療費用自理;有工資待遇的,產假期間不發工 資。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處罰五佰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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