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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廣告法極限用語

9.1廣告法極限用語

9月1日起,新廣告法將正式施行。這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

那麼,新法與現行廣告法相比有哪些亮點,對人們生活有哪些影響?

據悉,新廣告法上線後,極限用語的處罰由原來的退一賠三變更為罰款二十萬元起!

如:國家級、世界級、最高階、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於極限用語。

據悉,極限用語包括但不僅限於商品列表頁、商品的標題,副標題,主圖以及詳情頁,商品包裝等。

對於極限用語的店鋪,一經發現違規店鋪將給予扣分並進行罰款,處於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出現情節嚴重將直接進行封店處理。而一旦遇顧客投訴極限用語,並維權成功,賠付金額將有商家全部承擔。所以,賣家們要重視起來,自查自糾,及時進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罰。

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做代言

真人秀節目“爸爸去哪兒”帶火了天天、KIMI、森碟、王詩齡等一大批小童星,電視廣告上到處都能看見他們的身影!但是,9月1日之後,這些小童星將很難再出現在電視、網路等廣告中。即將實施的`新廣告法中,明確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做代言。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說:“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按照我國的《民法》規定,他是無完全行為能力者對社會的認知能力,對事物的認知能力。根據廣告真實性的原則的話,一個對社會認知能力有限的做廣告,那就違背了廣告真實性的原則,所以他是不準確的。他來代言,用老百姓的話來說是不靠譜的,那就是大人讓說什麼說什麼,導演讓說什麼說什麼。”

代言虛假廣告,三年內不能再代言

此外,新法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將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不能再代言廣告。對此,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提醒廣告代言人,在代言廣告的時候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