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廣告法微信
“收到微信小紅包的朋友,請幫我轉發一下廣告。”在微信群中搶紅包可要留心,發紅包者往往會懇求拿到紅包的朋友協助轉發廣告。收紅包手要快,協助轉發廣告卻要“三思”。
近期,記者再三接到因在朋友圈發廣告而引發的膠葛投訴。昨日,有法令界人士提示,9月1日起,新《廣告法》中將明確規矩,天然人在自媒體釋出廣告相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令責任。
搶了紅包幫轉廣告卻惹膠葛
市民林莉莉(化名)外交很廣,在微信上具有幾百位微信老友,她卻因為熱心遭遭到費事。前不久,她的一位老友在推銷面膜,有一次,該老友在閨蜜群中發了一個微信紅包,林莉莉隨手搶了一個紅包。但隨後,其老友就半開玩笑地讓搶到紅包的朋友幫她轉發面膜廣告,還直接將面膜廣告發到群裡讓朋友轉發。林莉莉告訴記者,她當時也沒有多想,就直接將廣告轉發到朋友圈。
過了一段時間,林莉莉就接到另一位老友的訴苦,“我朋友打來電話說,她收購了我轉發廣告中的那一款面膜,使用今後發現是一款三無產品,面板嚴峻過敏。她把怒火發在我身上,還說我也要承擔責任。”只搶到0.3元紅包的林莉莉一肚子冤枉。終究,林莉莉只能自己掏腰包買禮品安慰朋友,才讓這場朋友圈廣告風雲得以暫停。
但這一件事也讓林莉莉對於朋友圈轉發廣告產生了穩重之心。記者採訪瞭解到,近幾年,伴隨移動網際網路的鼓起,微博微信火了,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廣告也越來越遍及。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中發紅包並懇求搶到紅包的朋友協助在朋友圈釋出廣告,搶到紅包者雖只搶到“幾毛錢”的紅包也只能礙於面子協助轉發廣告資訊。但是,因為這種隨手轉發廣告而致使的敵對膠葛也不斷新增。
在這些敵對膠葛中,市民產生了不少疑問:收了“小紅包”協助轉發朋友圈廣告是不是需要承擔法令責任?假設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協助轉發廣告推銷產品是不是也需要承擔相應法令責任?
天然人在自媒體發廣告需擔責
北京市東元(深圳)律師事務所趙波律師早已關注到新媒體釋出廣告存在的法令責任疑問。昨日,趙波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2015年9月1日,新廣告法行將施行,在新廣告法第二條中,對於廣告發布者的規劃,由之前舊廣告法規矩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規劃,現已拓寬延伸到了天然人,也即是說,新廣告法規矩,天然人也歸於廣告的釋出者。
怎樣界定朋友圈宣告的'資訊歸於廣告?趙波說,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矩,“透過必定前言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產品或效力”,即是一種廣告的舉動。假設轉發者並未收取紅包或其他費用,協助他人釋出廣告資訊,又是不是歸於廣告呢?新廣告法現已刪除了舊廣告法中對於觸及“費用”條件,因此,天然人不論是不是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其所釋出資訊,是歸於廣告的性質。
假設市民主體身份歸於廣告發布者,也的確釋出了廣告,其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趙波進一步解說,按照新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矩,“釋出虛偽廣告,詐騙、誤導消費者,使收購產品或許接受效力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供給廣告主的真實稱謂、地址和有用聯絡方式的,消費者能夠懇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補償。”假設釋出廣告者無法供給廣告源基本資訊,那因其廣告收購產品遭受丟失的朋友能夠先向廣告發布者索賠。
趙波提示,在資訊化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是自媒體,都能夠在朋友圈中同享自己的工作與日子。但是對於陌生的廣告資訊,仍是穩重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