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新廣告法 淘寶
新廣告法已經發布,9月1日正式施行,對於廣告界來說,這是今年必須關注的大事件。這次廣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每一個廣告人必須充分解讀,因為這關係到在廣告創作中,一些“雷區”不能碰,一些“創意”要換臉。
編者特地仔細研究了頒佈的法案,並參照幾大新聞網站的評論,總結出以下幾個方面變化,廣告人在創作時應心裡有數。
明令禁止
①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菸草廣告
②禁止向未成年人傳送任何形式菸草廣告
③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④彈窗網頁廣告須能一鍵關
內容準則增多
舊廣告法只有7種商品和服務的廣告準則,新廣告法增加到17種。與消費、生活、健康密切相關的問題都增加了進來,和消費者聯絡更加緊密。
地產廣告:不可任性承諾
新修訂《廣告法》房地產廣告宣傳規定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資訊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專案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專案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這條新規對於很多房地產策劃或文案人員來說,是一個鐐銬,今後在創作樓盤廣告時,不能為了宣傳而做出很多承諾,只能帶著鐐銬巧跳舞。
按照規定,估計今後“買房送名校資格”、“規劃中的地鐵某號線就在家門口”、“距中央廣場商圈XX分鐘”等用未來規劃來宣傳或承諾的資訊可能會被禁止;“買房穩賺”、“買房百分之幾的收益率”、“x年回本”等關於升值或投資回報率等的宣傳字眼也可能被叫停。文案們做好另闢蹊徑的心理準備。
品牌代言人:嚴苛要求
新廣告法中,總共75個法條中共出現代言人12次,現有的廣告代言玩法可能有許多不再適用。
“為自己帶鹽”的企業主是否算代言人
從聚美優品的“我是陳歐,我為自己代言”中CEO陳歐閃亮登場後,企業主為自己的產品代言就成為了潮流。格力董明珠、萬科王石、SOHO中國潘石屹紛紛出現在自家廣告片中,那麼問題來了,給自有品牌做廣告算不算代言人?
解析:算。新廣告法第2條第5款註明,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廣告主是投放廣告的企業,陳歐作為自然人擔任廣告代言人順理成章,如果他願意,完全可以讓公司付給自己代言費。
藥品、保健品還能找明星代言嗎?
感冒藥、止瀉藥這類常用藥品廣告找明星代言一直是常規營銷手法,保健品也同樣熱衷於此。但確實有些問題產品的曝光讓消費者很受傷,代言明星也蒙上汙點。取消明星代言藥品、保健品的呼聲已喊了多年,這次是否落實?
解析:明令禁止。新廣告法第16條寫明,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社科院在分析中表明這些代言人不能以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形象進行藥品推廣,不用說,明星大腕也不行。同樣在第18條規定中保健品同樣不能找代言人,就算是廣告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也是被禁止的。
沒用過商品,就別想當代言人哦
近兩年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的廣告不少見,像韓國歌星RAIN為某女性化妝品代言群眾們也是能接受的,但有幾位小鮮肉為女性生理期用品代言就有點雷人了。相信他們一定沒有用過,又怎麼能準確表達該商品的功能呢?這種比較另類的'代言是否還能行?
解析:NO。新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簡單來說,就是沒用過產品,就別想當代言人。漢子們咱代言紙巾不行麼。
萌娃代言還有戲嗎?
親子真人秀《爸爸去哪兒》、《爸爸回來了》等節目捧紅了好多萌娃,兒童奶、點讀機這些商品用上兒童代言已經老長時間了,效果還真不錯,那這麼幹還有戲麼?
解析:代言人不行,做個群演可以。根據新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也就是說童星直接為產品、服務做推薦的廣告,已經不行了。但廣告裡小孩的形象還是能出現的,如果廣告主體以成年人為主,兒童只是背景小演員,還是可行的。
產品出問題了,代言人同罰嗎?
解析:是的。新廣告法第56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產品只要傷害到了消費者,代言人、廣告經營者、釋出者、廣告主將一同擔責。
攻擊競爭對手的廣告行不通了?
近日某專車APP暗諷競爭對手的廣告引起不小的爭議,這些互掐廣告可以說都是跟百事可樂和可口可樂學的,什麼小孩子站在百事的箱子上只為了夠到可口可樂自動販賣機的貨架,哈佛商學院曾明確表示,“為自己的競爭對手貼負面標籤”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營銷方式。這樣的好戲以後還看得到嗎?
解析:別想了。第13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下個月這些精彩的互掐廣告就再也看不到了。
不過,據法律專業人士表明,新廣告法主要針對的還是虛假廣告和不負責任的代言。所以廣告的創意還是要有,也不要太拘束。
網際網路廣告受限
新規: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對於違反該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際網路廣告違法,平臺提供者也要擔責
立法中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做廣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釋出違法廣告予以制止。比如,騰訊、淘寶等,對其平臺上釋出的廣告應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一旦在其平臺上出現違法廣告,可能會承擔部分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