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規多少面積需報消防隊
消防法規多少面積需報消防隊?以下是pincai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材料,歡迎瀏覽借鑑,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公共建築和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築中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 個,該房間相鄰2 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定1個:
1、房間位於2 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築面積小於等於120m2,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0.9m;
2、除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外,房間位於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於等於15m、其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1.4m;
3、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內建築面積小於等於50m2 的房間。
這是建規對安全出口的要求,根據地方性規範和要求,會有所不同。
【消防法規定多少平米以上要辦消防證】
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檔案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稽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稽核的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稽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稽核或者稽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這裡說的是面積超過200平米以上的公共場所或者人員密集場所需要到消防報送手續,200平米以下的在當地派出所辦理。
【消防相關規範規定】
(一)消火栓系統
1、《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第8.6.1條五款條文說明對於多層、高層廠房、庫房和多層民用建築室內消防給水管網閥門的設定應保證其中一條檢修時,其餘的豎管仍能供消防用。但對於第一款室內消防管網可佈置成枝狀的(室內消火栓不超過10個,且室內消防水量不大於15L/S),是否可不執行此條規定?區域性枝狀管道上是否允許設不超過5個消火栓?
答:《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50016-2006已於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8.4.2條對於設定成環狀管網和閥們佈置都有明確文字規定。舊規範GBJ 16-87已廢止。新《建規》的第8.4.2.1條規定:“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15 l/s時,其消防給水管道應連成環狀”;第8.4.2.2條規定“高層廠房(倉庫)應設定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室內消防豎管應連成環狀”;第8.4.2.6條的閥門佈置對於單層廠房(倉庫)和公共建築,檢修關閉閥門時停止使用栓數不應超過5個,對於多層民用建築和其他廠房(倉庫)應保證關閉的豎管不超過1根,豎管超過3根時,可關閉2根。
2、2005年技術問答(二)8條對於有隔斷的小店面房可以考慮鄰近一間的消火栓計算兩股水柱能否到達,是僅對一、二層小店面的放寬辦法?其他建築能不能仿效?如三層店面、辦公樓等。
答:⑴對於省內工程,原2005年技術問答的(二)8條仍可參照進行審查;⑵三層店面、辦公樓不適用;⑶新《建規》GB 50016-2006第8.3.3條中:“建築面積大於200m2商業網點應設定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3、蘇公消[2004]17號文中的第1條關於首層設定商業服務網點住宅的防火設計是否可理解為《高規》(2005年版)的不超過二層?(《高規》術語第2.0.17條關於商業服務網點為不超過二層)。
答:關於商業網點的定義以術語第2.0.17條為準。
4、按《高規》第6.3.3.11條,消防電梯排水井容量不應小於2.00m3,是指有效容積,還是總容積?
答:消防電梯排水井容積指有效容積。其最高水位不應超過電梯井底標高。
5、GBJ16-87(2001版)第8.6.2條第二款中規定水槍的充實水柱長度應由計算決定,對於高大淨空場所其充實水柱長度很大(如層高為20m,經計算充實水柱長度為28.2m),要達到此長度,消火栓栓口處所需水壓較大,有可能超過0.5MPa,消火栓的出水量也遠遠超過5L/S,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答:室內消火栓只能撲救一定高度內的火災,充實水柱不能無限制地提高,栓口處出水壓力超過50m水柱時,水槍的反作用力很大,一個人難以操作。此時,超過消火栓保護範圍外的部位應採用其它消防設施進行保護。
新《建規》GB 50016-2006第8.5.7條中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的有關規定可供借鑑。對於超過消火栓充實水柱保護範圍外,又無法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展覽廳、體育館觀眾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建築面積大於5000m2的丙類廠房,可採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設施。
6、“高規”第7.3.5條要求高位消防水箱應設定在屋頂最高處,是否可理解為使用層的最高一層的頂上?
答:可以理解為使用層的頂部(該使用層為需要設定消火栓或自噴系統的層次)。
7、⑴18層及18層以下的單元式高層住宅,根據《高規》第7.4.2條, 當設兩根消防豎管有困難時可設一根豎管(採用雙閥雙出口消火栓),此消防立管頂部是否必須與其它消防立管連線成環?
⑵9層及9層以下的住宅消防豎管可否為枝狀?
答:⑴非塔式的18層及18層以下的單元式高層住宅當採用一根豎管,每層雙閥雙出口型栓的設計時,消火栓立管頂部應至少每2個單元互相連線,形成環狀管網。
⑵根據新《建規》第8.4.3條,對於九層及九層以下的單元式、塔式住宅,消火栓豎管可為枝狀,當設2根消防豎管確有困難時,可設一根豎管,但必須採用雙口雙閥型消火栓,消火栓可在樓梯休息平臺設定。
8、一幢多層商住樓建築按省消防局[2004]17號文,能否理解為商場設消火栓保護而住宅層不設消火栓?
答:多層建築的商住樓,當符合[2004]17號文中的有關規定時,商場部分設消防給水設計(消火栓系統或消火栓、自噴系統),住宅層可不設消防給水。
9、商住樓設計中:一、二層商店,有小間隔斷,而某設計部門至今在每小間內設定一個消防水喉來代替室內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水喉只適用於符合GB 50016-2006第8.3.3條範圍的建築。
10、多層廠房電梯井前室要不要佈置消火栓?
答:是消防電梯需要設消火栓,不是消防電梯可以不設。
11、住宅底層汽車庫、門開啟寬度2.4m以上,小間隔斷是否考慮水消防?
答:存車大於5輛的汽車庫應有消火栓保護。存車小於5輛的汽車庫可在每間配置滅火器。
12、《建築給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2003第3.4.13條要求間歇性使用的給水管網,其管網末端和最高點應設定自動排氣閥。消火栓給水系統設計,有的設自動排氣閥,有的不設,審查如何處理?
答:消火栓給水系統立管頂部的自動排氣閥可設可不設,不視作違反規範。
13、《高規》GB50045-98(2005年版)第7.4.6.7條“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每個消火栓處應設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並應有保護按鈕的設施”,請問,在設計檔案(設計說明)中,是否一定要有文字表述?如無表述,可以判定其違反強制性條文嗎?
答:如在水專業的設計說明中無表達,而在實際的電氣設計中已有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不視為違反強制性條文。一般情況下,該問題可由電氣專業審查提出。
14、層數不超過18層且高度不超過54m的高層商住樓或不超過24m的多層商住樓,防火挑簷等4個方面都滿足蘇公消[2004]17號文,但是在商用部分和住宅之間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5h的不燃燒體樓板上有多處衛生間排水管上下貫通,是否仍可以分開設防?
答:類似此問題所提出的條件,該商住樓的商用部分和住宅部分可分開設防。商業部分設定消火栓和自噴系統,住宅部分僅設消火栓系統。
15、某工程,建築面積為5000m2,共四層,體積為20000m3,耐火等級二級,設計確定其室內消防用水量為15升/秒,室外消防用水量為25升/秒,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用水量為27.73升/秒,請問:屋頂消防水箱的容積怎麼決定?
答:屋頂消防水箱按10分鐘的消防水量(室內消火栓與自噴系統用水量之和)進行計算。
建築物為高層建築時,計算值大於18m3,可採用18 m3,建築物為非高層建築物時,執行新《建規》GB 50016-2006第8.4.4條。
16、有一幢高層居住建築:地下室一層,地上二十二層,一梯三戶,設定二座電梯(其中一座為消防電梯),按照《高規》GB 50045-95(2005年版)第7.4.2條,設計消防立管一根,每層設定一組雙閥雙出口消火栓,請問:“是否還應該按照第7.4.6.8條的規定,在消防電梯前室設定消火栓”?
答:所提問題的情況,設計的消防給水系統不符合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條規定。超過18層的單元式和塔式住宅均不可僅設一根消防豎管和雙閥雙出口栓,可採取兩根豎管兩個單栓或雙豎管組合雙栓的佈置。無走道的擴大消防電梯前室內的消火栓可利用該栓。
17、底層為東西向商鋪,二層為商鋪及儲藏,3-6層為南北向單元式住宅,商鋪部分設有消防系統,住宅部分是否也應設消防系統?
答:如商鋪與上部住宅建築防火隔斷措施符合GB 50016-2006第5.4.6條的規定。且符合《江蘇省住宅設計標準》DGJ 32/J26-2006第8.1.5條的規定時,3-6層住宅可不設消防給水。
18、二層建築其底層為商鋪,二層的建築平面設計與底層相同,但設計註明為住宅,此類建築如何處置,是否需要設消防給水?
答:審查時遇到此類情況:不註明二樓平面房間用途但又與底層相同設計,一是敦促其明示性質,二是視作公共用房(非住宅類),按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執行。
19、某工業企業因市政給水管網只有一條進水管,廠內設獨立的消防水池(水池容積按一次火災室內外消防水量計),和室內外消防給水管網。問題如下:
(1)室內外消防給水管網分開建還是合建好?
(2)市政給水管網是否應與廠內消防管網連線?
(3)消防水池是否屬自備水源性質?
(4)消防水池其上邊緣(井口或人孔)距地面多少,可認為不影響消防車取水?
答:廠區內由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室外消防管網、屋頂高位消防水箱組成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審查時可注意下列問題:
(1)該系統中如無屋頂高位水箱,而是在泵房內設穩定泵和壓力罐,形成所謂的穩高壓系統,需要有消防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2)室內外消防管網分建或合建問題,審查不作評論,設計應透過技術經濟比較選定,有明顯的方案 不合理處,審查時可提出最佳化建議,無論分建或合建,水泵的流量與揚程均應按規範執行;
(3)一般情況下,市政給水管網作為一種水源宜與廠區內的室外消防管網相連線,審查時檢查有無防止倒流汙染市政管網的技術措施;
(4)消防水池不屬於自備水源;
(5)消防水池設計成上部高出室外地面且供消防車取水時,井口或人孔的上邊緣高度視當地的消防隊滅火裝備而定,應透過調查,一般情況下不宜超過停車坪0.8~1.00m且應保證吸水高度不大於6.0m.
20、18層以上的高層住宅,在消防前室裡放2根立管,2個消火栓,但在過道中沒有消火栓,能否滿足兩股水柱的要求?消防前室裡的栓是否能計入總數?
答:消防電梯前室內的消火栓不能計入總數,過道中應設消火栓。
21、18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可設定雙閥雙出口消火栓,其地下層為腳踏車庫,可否也用雙閥雙出口栓來滿足規範?
答:腳踏車庫設計不同於上部的住宅,由於無上部住宅的分戶防火門及取消某些隔牆,火災發生後有蔓延性,故不應以雙閥雙出口栓來滿足2股水柱的要求
22、消防系統的穩壓裝置設於地下室消防泵房中,穩壓泵從消防水池吸水,該系統可以嗎?(國家標準圖中有此圖式)
答:地下室消防泵房中,穩壓泵從消防水池吸水,壓力出水管與室內消防管網相連,不符合現行消防規範的有關規定。
(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2001第6.2.7條連線報警閥進出口的控制閥應採用訊號閥。當不採用訊號閥時,控制閥設鎖定閥門的鎖具。如果除了報警閥進出口閥門,配水管上還設有閥門,是否也應按條文要求採用訊號閥或帶鎖具?
答:是的,應採用訊號閥或配置能夠鎖定閥板位置的鎖具。
2、《自動噴水滅火器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2001第5.0.5條至第5.0.7條是有關倉庫的條款,倉庫分類很詳細,但往往送審圖紙倉庫只是一個大空間,根本不說明是堆垛還是貨架,是單排還是雙排,給審查帶來難度,應如何掌握?
答:送審圖紙中應有倉庫貯存物品的類別、貯存方式、貯物高度、貨架型別等的說明;若缺乏這些資料,可要求設計單位補充或視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3、防火捲簾上部應設水幕,但不用於室內防火分隔,用在通向室外的防火捲簾(如地下車庫坡道出入口)是否可不設水幕,也不必採用特級防火捲簾?
答:不設水幕保護的普通防火捲簾不滿足防火分隔要求(包括地下車庫坡道出入口),需改為特級防火捲簾。
4、一類高層建築(高度小於100米)普通住宅的公共走道消防電梯前室是否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否每層要設水流指示器?
答:《高規》GB50045-95 2005版7.6.2條明確規定普通住宅可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關於自動扶梯底部裝噴頭問題:
①“底部”是指扶梯下端還是整個斜面下方?
②《上海民用建築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程》第4.2.1條3)款中明確是最下層,是隻在最下層設還是每層都要設?③如何設定?要不要加集熱板?
答:每層自動扶梯底部均要設定噴頭。應設定在自動扶梯踏步下面的斜面上,並垂直於斜面,可以不加設集熱板。
上海的有關規程均為地方標準,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江蘇地區的設計依據。
6、自噴系統的噴頭如採用直立式邊牆型噴頭時,兩排相對噴頭的最大保護跨度是指以建築物開間軸線算,還是以兩排管中心算,在審查中如何掌握?
答:以建築物開間淨距計算。
7、對於設定VRV中央空調系統的建築是否需要設定自動噴淋滅火系統?
答:建築物是否要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以建築物內是否設定中央空調系統為依據,而應以《建規》、《高規》和其它規範中相關規定為依據。
8、一類高層自動扶梯如單獨用防火捲簾分隔,其底部的噴頭如何佈置,是單獨佈置立管,還是從同層噴淋管網上接出?
答:按《噴規》的有關規定,該分隔區內如設定噴淋系統,應單獨設定水流指示器和管道。但有時為便於設計,也可從同層噴淋管道接出。
9、對於不超過規定座位數的劇院、禮堂、體育館和藏書量小於規定數即使設有集中空調是否可以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答:可以不設。新《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16-2006已於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在第8.5.1條中有明確規定。
10、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和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建築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是否需設定自噴系統:
①、地下室排煙機房。
②、管道轉換層(層高為2.2m以下)。
③、樓梯間內。
④、屋頂水箱及氣壓罐間。
答:經請示《高規》管理組,上述部位若沒有管道和裝置的保溫設施,可以不設定自噴系統。
11、複式汽車庫分層託板下的噴頭其水量如何確定?現行規範未作規定。
答:可參考《噴規》中關於貨架內開放噴頭數的有關規定。
12、一類高層的人防區口部(如洗消、濾毒、通道)基本上都作噴淋保護,二類高層及多
層建築下的人防口部是否也做噴淋保護?
答:凡平時作為疏散通道使用的,均應設定噴頭。
13、超過10輛的地下汽車庫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地下汽車庫上部設有可開啟的窗戶,作為平時通風排氣用,噴淋系統是採用溼式系統還是乾式系統(環境溫度的確定)?
答:視此種情況下當地地下車庫內的環境溫度而定。若無法確定該環境溫度值,江蘇地區宜採用溼式系統加保溫措施,(噴頭感溫元件採用易熔合金)也可採用乾式系統。
1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第7.1.2條中“噴頭距牆端的最大距離”的概念是什麼?如開間為4.0米的房間(中Ⅰ級)設定一排噴頭還是兩排噴頭?
答:噴頭距端牆的最大距離即為噴頭與其相鄰牆壁之間的最大水平間距,該值採用在規定的噴水強度下標準型噴頭正方形佈置時2只噴頭之間間距的一半。對於中Ⅰ級場所4m 開間的房間,如隔牆厚度為240,採用標準型噴頭在規定的噴水強度下,應設定2排噴頭。
15、根據GB50084-2001第4.2.10條,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於尺寸超過15m(寬)×8 m(高)的開口(舞臺口除外)。現有一單層冰箱車間,建築面積20000㎡,生產類別為丙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二級,採用水幕作為防火分割槽分隔,是否可行?
答:如因生產工藝流程需要不能採用隔牆或防火捲簾分隔而設防火分隔水幕,那是可行的,見《建規》GB 50016-2006第3.3.1條、表3.3.1中注1。限制防火分隔水幕規模的規定,意在不推薦採用防火分隔水幕作為民用建築防火分割槽的分隔設施。對於工業建築,可根據生產工藝流程需要予以放寬。
16、在《消防增壓穩壓裝置選用與安裝》國標圖集98S205-20中,有采用消防栓及自動噴水合用增壓穩壓系統,問該合用增壓穩壓系統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採用?
答:可以合用,但不推薦採用。
(三)滅火器配置
1、員工集體宿舍滅火器配置危險等級如何確定?是否可參照學生宿舍?
答:可參照學生宿舍。
2、圖紙說明採用的是新版現行規範,但在設計圖上(如建築滅火器的選擇設定、配置和計算等)沒有更新,審查如何處理?
答:設計圖上如有違反強制性條文和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審查應指出。
3、地下室變、配電房,建築物頂層電梯機房是否一定要獨立配置滅火器?如果地下室設定了消火栓(消火栓箱內有滅火器),變、配電房在滅火器的保護範圍之內,是否可以用消火栓內的滅火器而不在地下室變、配電房獨立配置滅火器?
答:地下室變、配電房和建築物頂層的電梯機房的火災種類如與機房外不相同時,應列為獨立的計算單元,獨立配置滅火器;對設在其它樓層內面積很小的配電間,如已處於滅火器的保護範圍內時,可不需獨立設定滅火器。
4、住宅是否要設建築滅火器,是執行GB50140-2005條第1.0.2條還是6.1.3條。
答:新《建規》GB 50016-2006第8.1.6條指出,住宅宜設定滅火器;普通住宅無滅火器配置設計的,不視為違反規定。
GB 50140-2005第1.0.2條與第6.1.3條並無矛盾,住宅樓每層的公共部位建築面積超過100m2時,應配置1具1A的滅火器,每增加100m2時,增配1具1A的滅火器。
住宅樓的公共部位包括套外的走廊、通道、樓梯間、電梯間等。
別墅、高階住宅要設滅火器。
5、建築滅火器的'設計應由哪個專業設計,當缺項或無交待時,審查如何掌握?
答:目前還沒有檔案規定建築滅火器配置由那個專業承擔設計。據瞭解,大多數設計院是由水專業承擔,少數設計院由建築專業承擔。施工圖設計中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缺項時,應視
為不符GB50016-2006第8.1.6條或GB50045-95(2005年版)第7.6.9條。
(四)消防水池、消防接合器
1、關於消防水池:(設在室外或設在室內),是否應有供消防車的取水口?
答:貯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定供消防車取水用的取水口。
2、送審的單體建築設計,消防水池、泵房設計常滯後且平面位置無交代,或表述為由甲方另行委託設計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如果在說明中已將水池大小、消防型號、規格及數量等列出,是否可行?
答:可在審查意見中明確: 審查意見不包括未送審的設計內容。未送審的設計內容在設計完成後應另行送審。
3、消防車取水口:《建規》要求與被保護建築物不宜小於15m,而《高規》要求與被保護高層建築的外牆距離不宜小於5.00m,兩者之間是否有矛盾?
答:多層建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要求執行,高層建築按《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要求執行。
4、很多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時,註明有室外消防用水量,且之和超過25L/S,但沒有說明市政給水管網的資料,也沒有室外總圖佈置。請問:這種情況是否要求設消防水池?
答:應設消防水池。新《建規》第8.6.1條和第8.6.2條有規定。
5、GB 50045-95(2005年版):第7.3.4條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請問水池人孔可否用作取水口?
答:當消防水池人孔的設計符合消防取水口的有關要求時(如取水口的大小、與建築物的距離等),可兼做消防車取水口。
6、關於水泵接合器: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技術問答2004版38題,當“室內外消防給水合用一個系統時則只有設在合用系統上”,但噴淋設計手冊P323第9.6.1.1條認為這種情況下可以不裝水泵接合器。如何理解?
答:當建築物採用室內外合用消防給水系統時,仍需要設定消防水泵結合器。設計手冊中的內容可作設計參考,但不能作為設計依據。
7、多層建築室內消火栓個數大於10個,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15L/S,設有屋頂高位水箱,但未設室外消防水池及加壓泵房,僅設一個室外水泵接合器。問題:按GB 50016-2006第8.4.2條第一款,應設雙路水源,如何掌握?民用與工業廠房可否區別對待?可否用二隻水泵接合器替代雙路水源?
答:應有2條進水管與室外管網或消防水泵連線。民用建築與工業廠房均應執行。不能用兩隻消防水泵接合器代替兩路水源。
(五)生活給排水
1、《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2005第8.1.4條住宅的給水總立管應設在共用部位,對於直飲水立管是否也要遵此條文?條文說明當採用遠傳水錶或1C水錶,供水立管可設在套內,但供檢修用的閥門應設在公用部位的橫管上,此檢修閥是指什麼閥?採用遠傳水錶或IC僅解決了抄表,仍未解決維修問題,條文說明與條文不一致,直飲水立管設於共用部位時,往往不能滿足立管至配水龍頭支管長度不宜超過1m的要求,GB 50015-2003第5.7.3條。審圖時如何掌握?僅僅為了偶爾的檢修方便而犧牲飲用水安全保障是否合適?
答:
(1)住宅的給水總立管係指由生活泵或市政給水管網向連線分戶水錶的分立管供水的總立管,也包括直飲水總立管。
(2)當採用遠傳水錶或IC水錶時,連線分戶水錶的分立管可設在套內(南京市除外,南京市自來水公司要求水錶出戶),但分立管的檢修閥門應設定在公共部位。
(3)由於直飲水系統很難做到戶內支管迴圈,為了確保直飲水水質(保證從直飲水立管接至配水龍頭的支管長度不超過1m),可把直飲水分立管設定在套內,但直飲水分立管的檢
修閥門應設在公共部位,直飲水的分戶水錶應採用遠傳水錶或IC水錶。
2、水池、水箱進水管浮球閥是否必需設兩個。
答:由於普通的浮球閥容易出故障,所以當水池、水箱進出水管採用普通浮球閥時,應設2個;當採用遙控浮球閥時可設一個。
3、對於室外地面上水池及泵房(泵房地面高於池底),水池的洩空管是否可直接排至室外雨水管網,水池的洩空管上設有閥門,不間接排水是否可以?
答:GB 50015-2003第3.2.12.5條有嚴格規定,生活水池洩空管和溢流管不得直接與排水構築物或排水管道相連線,如何排水可參見GB50015-2003第3.7.7條條文解釋。
4、空調冷凝水管的排出管排入室外雨水口井內(低於雨水口蓖蓋)是否算間接排水?
答:不能算間接排水。
5、多層和小高層住宅立管採用螺旋排水管,但有的設計圖紙中連排出管及橫支管也採用螺旋管,橫支管與立管的連線未採用側向進水型管件審查時如何處理?
答:內螺旋排水管僅用於排水立管,不能用於排水橫管,且必須要用專用配件連線。如設計中存在違反《建築排水用硬聚氯乙稀內螺旋管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ECS 94:2002的問題,可作“其它”類問題提出。
6、是否凡有電梯井的底層均需設電梯井排水集水井?
答:非消防電梯可以不設。
7、陽臺雨水和空調板地漏排水(含空調凝結水)是否可合用一根水管?某些住宅在陽臺佈置洗衣機,洗衣機排水用的地漏可否兼作為陽臺雨水排水?
答:
⑴陽臺雨水和空調板地漏排水可合用一根排水管。
⑵洗衣機排水用的地漏可兼做陽臺雨水排水,該合用排水管應接入汙水管道,地漏和排水管的排水能力應能滿足兩者排水量的要求。
8、存水彎的水封深度不得小於50mm,是否可以提出?
答:產品標準已有明確規定:存水彎的水封深度不得小於50mm,工程上使用的產品均應為合格產品,設計圖紙上可以不提出要求。
9、設計中未註明大小便槽進水管與其沖洗水箱自動沖洗閥的高度差是否符合GB50015-2003第3.2.4條2,是否判定其違反“強條”?
答:凡是有產品標準的定型產品,圖紙均可以不再標註。對採用非標產品的水箱(如生活、消防水箱和生活、消防水池等)則需要標明相關尺寸。
10、根據GB50015-2003第4.5.6條衛生間應設定地漏,而《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2005第8.2.8條條文說明規定“住宅內除在設淋浴和洗衣機的部位設定地漏外”衛生間可不設定地漏,在審查中是否可以理解為“住宅內未設淋浴器和洗衣機的衛生間可設地漏也可不設地漏”。
答:住宅內未設淋浴器和洗衣機的衛生間可不設地漏。若設定地漏則應採用密閉地漏。若未採用密閉地漏,審查時作最佳化意見提出。
11、某小高層住宅11層(帶躍層),底層腳踏車庫。在腳踏車庫內一間房設計為生活用水增壓泵房(其相鄰上層為某戶客廳)是否可行?
答:可以。但應採取有效的減振和隔聲措施。
12、《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2005第8.2.7條條文說明中,排水立管靠臥室相鄰的內牆安裝時不能採用普通塑膠管,是否屬“強條”規定?
答:經請示規範組,此問題是條文說明中補充的內容,可作為最佳化意見提出。
13、空調冷凝水如用專用立管收集排放,建築立面上與陽臺排水、屋面排水管並列,管道偏多,可否接入雨水管或陽臺排水,雨水管或陽臺排水管只排到散水處?
答:空調冷凝水不能接入屋面雨水排水管,可與陽臺排水合用一根排水管。
(六)人防
1、多層和小高層住宅的半地下室內(多數為腳踏車和儲物間)做6B級人防,且一層樓板即為人防頂板,樓層及一層排水乾管和支管均穿至人防區後出戶與人防規範要求不符,如何解決?
答:與人防無關的管道一律不得穿過人防圍護結構。
可在人防頂板設覆土層,排水管從覆土層排出室外。
2、《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GB 50038-2005第6.3.5條,什麼等級的人防需設集水池?第6.4.4條,什麼等級的人防需設洗消貯水?
答:(1)人防醫療救護工程、專業隊隊員掩蔽部、人員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有人員用水時)都需要設生活汙水集水池。
(2)洗消貯水根據《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GB 50038-2005第6.4.1條、第6.4.2條、第6.4.4條、第6.4.5條確定。